内容提要

国家发展改革委10月22日公布《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共76条、分六章,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同步废止,重点完善投资者主体范围、权益保护与境外风险防范制度。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10月22日公布《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在制度上进一步保障对外投资发展和安全。新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出台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同步废止。

新办法依据《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等上位法制定,旨在促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从结构看,新办法共76条,分为总则、对外投资指导和服务、对外投资监管、对外投资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在保持政策延续性的基础上,新办法适应新形势,相较原《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主要作了三方面修订。

一是更好契合对外投资发展实际。近年来对外投资主体更加多元、形式更加多样。《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界定了对外投资的内涵和外延,明确投资者包括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新办法相应重申投资者包括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进一步落实各类投资者的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完善服务和保护措施,支持投资者按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

二是更好保护对外投资权益。近年来,少数国家和地区采取歧视性措施,有的要求中方提供技术、数据或者处分股权、资产,损害中方权益。针对此类问题,新办法完善了重大不利情况报告制度,并设置对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制度,覆盖上述情形。投资者将有关情况告知管理部门,有助于形成合力保护对外投资权益。

三是更好防范应对境外风险。一些国家和地区局势动荡、政策多变,政治、安全等风险上升;部分投资者对境外风险估计不足、应对不力,最终遭受损失。新办法完善了境外再投资报告等制度,同时对少数金额大、关乎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的项目设置了前期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从企业合规角度看,新办法带来的变化集中在报告义务与内部管理两端。一方面,对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境外再投资报告、重大不利情况报告等制度,要求企业建立常态化的信息归集与报送机制,投资架构调整、再投资安排不宜再“事后补报”。另一方面,境外投资的前期论证需更充分,尤其是大额项目应留存尽职调查、风险评估与决策记录,以应对可能的前期工作情况报告要求。

对拟开展或已开展境外投资的企业,建议尽早梳理存续项目的架构与股权链条,明确报告义务的责任部门与时点;在合同中预留应对东道国政策变化的调整条款与退出机制;发生技术转让要求、股权或资产处分要求等重大不利情况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为后续权益保护留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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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新华网。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