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最高人民法院10月21日公布《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共六章四十七条。条例把追责对象扩展到审判辅助人员和院庭长,明确司法人员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同时划出免责边界:仅一般过失、办案瑕疵且不影响裁判正确性的不予追责。
正文
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追究,从此有了专门的制度依据。2026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
条例的研究起草历时两年,经中央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已于近日印发实施。全文共六章、四十七条,把此前分散在各类文件中的司法责任制规定整合起来,对追责对象、范围、规则、程序以及权利救济、履职保障作出系统规定。
制定条例的直接背景,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废止,对司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需要重新明确追责的行为标准与程序规则。条例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为基本依据,可视为两部党内法规和法律在司法审判领域的具体细化。
在追责范围上,条例作了三个“全覆盖”的安排。对象上,既包括审判人员,也包括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等审判辅助人员,还包括对审判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院庭长;时间上,司法人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已退休、调离、辞职、辞退、开除的人员同样在追究范围内;流程上,立案、审判、执行以及审判监督管理各环节,只要发生故意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都要依规追究。
条例同时划出了清晰的免责边界。司法人员只有故意违反审判职责,或者履行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承担司法责任;属于一般过失、办案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裁判正确性和效力的,不予追究。案件被改判或者纠正,但审判人员系依法正当履行职责的,不得作为错案追究责任。对独任制审理、合议庭审理和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按权责一致原则合理划分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程序方面,追责工作在各级法院党组领导下,由负责督察的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条例对线索受理、组织调查、追责处理等环节提出明确要求,并保障当事司法人员的知情权、申辩权、救济权。处理方式上,按干部管理权限视情给予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或者处分,三种方式可单独或同时使用。
条例还强调追责与保护相统一: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依法履职不受责任追究;司法人员因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的,人民法院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正名。
对当事人而言,这套制度的意义在于把“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落到实处,通过规范追责促进严格公正司法。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将把条例落实纳入全面从严管党治院主体责任清单,统一追责标准、规范追责程序,把好案件的事实关与法律适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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