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代驾司机接到订单后骑电动车前往客户处,途中与另一电动车相撞并负同等责任。丰县法院认定“非行程期间”属于代驾服务必要前置环节,保险公司以“须驾驶代驾车辆”限定赔付的格式条款无效,判其在限额内赔付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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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代驾服务中,司机在前往客户指定地点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对代驾平台投保责任保险的覆盖范围作出了明确认定。
2026年3月,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双方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负同等责任。王某是某代驾平台的注册司机,平台统一为注册司机投保了相关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王某刚接到订单,正前往用户指定地点途中,属于合同约定的“非行程期间”。李某受伤住院后起诉王某、平台公司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将代驾服务分为“行程期间”与“非行程期间”:前者指司机从订单开始执行至订单结束,后者指接到订单后前往客户指定地点途中、订单结束后两小时内。但条款约定的赔偿前提是驾驶“代驾车辆”,即客户提供的机动车;事故时王某驾驶的是自身电动自行车,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法院查明,涉案保险的特别约定将代驾服务划分为两个阶段,说明保险公司认可服务涵盖行程期间与非行程期间;但保险条款又把责任限定为“提供机动车代驾服务过程中”的事故,并把“代驾车辆”定义为客户提供的机动车,非行程期间司机驾驶自身交通工具,客观上无法满足该前提。
法院认为,非行程期间属于代驾服务必不可少的前置准备行为,是履行平台服务任务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保险责任范围。涉案条款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其在特别约定中承认代驾服务涵盖两个阶段,却又以“驾驶代驾车辆”作为赔付前提,实质上把非行程期间排除在保障之外,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情形。依照《保险法》第十九条,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据此,该限缩保险责任的条款应认定无效。
在责任划分上,王某作为侵权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经核定,李某各项损失合计4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2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厘清代驾平台责任保险的覆盖边界:代驾服务是包括接单、前往指定地点、提供服务、服务结束的完整过程,保险公司既然约定服务涵盖两个阶段,就应对全过程承担保险责任。
实务提示:保险公司制定条款时应合理界定责任范围,避免以格式条款不当减轻自身责任;代驾平台应评估接单途中的风险,投保足额责任保险;司机应了解保单保障范围与免责情形,出事后及时报案并保留订单记录、行程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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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查看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