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徐州某公司定制印有牛奶标识的洗脸巾作促销赠品,收货后发现外包装缺产品名称、厂名厂址与生产日期。沛县法院认定样品确认只针对外观样式,不免除生产者的法定标识义务,判令返还货款8.5万余元及物流费。
正文
成品与样品一致,是否就算履约完毕?在产品定制加工行业,不少商家对此深信不疑。但若样品本身存在标识不合规的硬伤,“按样生产”能否成为卖方的免责依据?沛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的一起洗脸巾买卖合同纠纷案,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2024年12月,徐州某公司向浙江某公司采购定制一批印有某有机纯牛奶标识的洗脸巾,用作该款牛奶的配套促销赠品。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凭样品生产,并对材质、规格、包装、价款等作出约定。交易中双方共同确认大货样品,浙江某公司按样组织生产并交付全部货物。
徐州某公司收货后发现,这批洗脸巾外包装缺少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生产日期等标识。因部分货品已流入市场,该公司称已自行召回300余箱并承担相应费用。协商未果,买方诉至法院主张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卖方抗辩称产品完全按双方确认的样品生产,责任应由买方自负。
争议焦点集中在两点:按样生产是否视为履约完毕,能否据此免除责任。
法院查明,合同质量条款约定“喷码生产日期正确、字迹清楚”等内容;签约前买方确认的是外包装图案,样品上没有生产厂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信息,实际交付产品同样缺少上述中文标识。
法律依据方面,《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六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要求产品标识必须真实,并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
法院认为,卖方对涉案洗脸巾作为牛奶赠品、面向不特定消费者使用的场景是清楚的,故其质量标准与外包装标识除合同约定外,还应符合法律规定。样品确认仅针对外包装个性化部分,不能豁免生产者的法定质量合规义务。卖方生产的外包装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履行不当构成违约。因买方主张的退货数量证据不足,法院依据卖方自认的退回数量按合同单价核算,判决卖方返还货款85077元、支付物流费14338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卖方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实务要点可归纳为三条:其一,凭样品买卖中,样品确认解决的是“外观样式是否合意”,不能替代生产者自身的合规审查义务;其二,定制、赠品流通类产品即便不单独售卖,只要面向不特定消费者公开流通,就必须完整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法定标识;其三,交易中应细化产品合规标准、验收要求与瑕疵处置方式,封存样品、留存沟通与物流凭证,发现瑕疵后及时补救并固定证据。
文章来源
本文来源:江苏法院网。 查看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