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睢宁法院审理一起生命权纠纷:承揽人上门催讨3000元加工费,与定作人短暂口角后离开,对方十分钟后突发颅内动脉瘤破裂身亡。因无过激行为、无法预见隐疾、因果关系鉴定不能,法院驳回家属30余万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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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发生几句口角,一方随后突发疾病离世,另一方是否就要赔偿?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生命权纠纷案给出了明确回答:正常催款、轻微口角不构成侵权,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定作人将自家大棚交由承揽人包工包料施工,双方约定总工程款3000元。大棚建盖完成后,承揽人两次上门结算款项,期间与定作人发生口头争执。争执中双方无辱骂诋毁、肢体冲突、恐吓胁迫等行为。第二次上门沟通后,定作人当场支付2000元,剩余款项约定后续结清。
承揽人离开大约十分钟,定作人突然头晕倒地,家人紧急送医。经诊断,其为颅内动脉瘤破裂出血、重度高血压,十余天救治无效离世,死亡原因为自身动脉瘤破裂出血。家属认为争执诱发了致命疾病,遂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共计30余万元。
诉讼中,家属申请对争执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多家专业鉴定机构均无法作出因果认定、予以退案,家属亦不能举证证明二者存在关联。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存在真实、合法的承揽合同关系,上门索要拖欠工程款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债权的正当行为。全案证据、出警记录均能证实双方仅为普通口角协商,无过激言语、无暴力冲突、无恶意刺激,全程未超出合理维权、日常沟通的正常限度。
颅内动脉瘤属于高度隐蔽、突发致命的自身基础疾病。普通群众无法通过外观、言行察觉他人患有此类危重疾病,承揽人事前对定作人的重大隐疾完全不知情,无法预见正常催款协商会引发极端损害后果,主观上不存在过失或过错。损害结果发生时,催款沟通行为已经结束,定作人是在独处状态下突发疾病,死亡根源为自身多年高血压、颅内动脉瘤破裂。日常民事纠纷中的轻微口角、情绪波动,不足以直接诱发致命急症。加之原告方鉴定无果、放弃尸检,未能举证证明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按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人身损害侵权成立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存在违法行为、存在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四项缺一不可。
很多人存在一个认知误区:先有争吵、后有出事,就该对方赔钱。法律不会简单以时间先后推定责任。合法主张债权、正常沟通协商、轻微日常口角,不属于侵权行为,普通人无需为他人自身隐匿的重病与体质风险承担无限兜底责任。
这起案件也提示:讨要欠款应理性合法;发生人身损害纠纷要用证据证明因果关系,不能仅凭时间先后归责他人;患有基础疾病者需注重情绪管控与定期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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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查看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