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如东法院审结一起因合同终止引发的名誉权纠纷:物流公司向对方公司多个邮箱(含部门公共邮箱)发送实名指称他人“索贿”的邮件,证据不足却扩散范围较大,被判在原传播范围内赔礼道歉,二审维持原判。

正文

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商业纠纷引发的名誉权案件,判决被告物流公司在原邮件传播范围内向原告赔礼道歉。该案经二审维持。

一、案情概要

原告张某系某进出口公司运输部门经理,被告某物流公司是该公司的物流服务供应商。2025年12月,物流公司收到进出口公司发出的终止合同邮件。同年12月28日,物流公司项目运营经理吴某向进出口公司多个邮箱发送电子邮件,邮件加盖物流公司印章,其中一个收件邮箱为部门公共邮箱,内容实名反映张某“索贿”。

原告认为,被告虚构其索贿事实,并刻意截取、拼接与索贿无关的微信聊天记录,导致其在同事及行业内社会评价降低、职业声誉受损,故提起诉讼,请求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二、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物流公司对合作方终止合同有异议,可以向对方公司反映,但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从被告提供的证据和审理情况看,其主张原告索贿证据不足;而邮件发送至原告所在公司多个邮箱,包括部门公共邮箱,传播范围足以导致原告社会评价下降,构成侵害名誉权。

关于责任主体,案涉邮件发件人虽是员工吴某,但邮件加盖公司印章,发送行为属职务行为,故由物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吴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物流公司在原邮件传播范围内向原告赔礼道歉。物流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实务提示

其一,维权与侵权之间只隔一条“必要限度”。对合同相对方或第三方有异议,应通过书面函告、投诉、诉讼等正当渠道,且陈述内容须有证据支撑;不实指控一旦扩散,维权者可能反成侵权人。

其二,内部邮件、部门公共邮箱同样属于传播范围。侵权认定看的是信息是否被不特定或多数人知悉,而非是否公开发布在社交平台。

其三,职务行为的对外责任由单位承担。以公司名义、加盖公司印章对外发送的文件,后果归于公司,员工个人一般不对外担责,但公司可依内部管理规定另行追责。

其四,名誉权受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保护。被侵权人可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偿损失。

文章来源

本文来源:江苏法院网。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