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人民网评论指出,进入公共场所不等于同意被商业直播,商家以“展示真实环境”为由长时间对准特定消费者拍摄,已越过肖像权边界;苏州、武汉等地案例与检察建议显示,需进一步明确告知、同意与打码规则。

正文

餐厅、景区里的商业直播越来越多,镜头有时直接怼到消费者脸上。人民网评论指出:进入公共场所,不等于进入“可被商业直播”的场所;出现在公共空间,也不等于同意成为商业宣传的一部分。

一、问题的实质

在一些商业化直播中,消费者在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成为直播间里的“背景板”。有人认为餐厅、景区本就是公共场所,被拍到无可厚非。评论认为,游客偶然入镜确实难以完全避免,但主播把镜头长时间对准特定消费者,再直播给成千上万人观看,性质已完全不同——前者是公共生活中的偶然入镜,后者带有明确的商业传播目的。“这里是公共场所”不能成为商家越过肖像权边界的通行证。

二、商家的“真实感”需求不能转嫁成本

商家称拍摄是为了“展示真实环境”,但菜品、装修、座位、风景、设施、客流都可以传递氛围。部分镜头偏要“怼”向具体的人,是因为真实的食客、游客更能带来关注。商家宣传需要真实感,不等于消费者有义务提供这种真实感。

三、司法与检察实践已有回应

江苏苏州一家火锅店直播顾客用餐,法院认定未经同意将顾客肖像暴露于直播构成侵害肖像权,判令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湖北武汉一位消费者明确拒绝拍摄仍被探店视频拍到并上传,经法院调解由平台赔偿;湖北红安县检察院针对多家餐馆、酒吧违规架设直播设备、长时间跟拍消费者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张贴直播提醒标识、规范拍摄行为。

四、规则需要更明确

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的《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已要求平台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内容审核、投诉处置等机制。评论主张,平台和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明确:哪些情形需要事先告知、哪些拍摄需征得同意、哪些镜头必须打码或回避,让商家在举起镜头前心里有数,也让消费者有明确的权利预期,而不是等直播结束后再寻找维权路径。

五、给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提示

经营者开展店内直播或探店合作,宜在入口、座位区显著位置提示拍摄范围,对明确拒绝者即时回避或打码,并保留告知与同意的记录。消费者发现被长时间对准拍摄,可当场要求停止,及时截屏、录屏固定证据,向平台投诉或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肖像权、个人信息权益受侵害的,可依法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与赔偿损失。

文章来源

本文来源:人民网。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