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判决结果:部分支持(判令被告支付保洁费 56183 元,并支付该款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335 元由被告负担)

争议焦点

未加盖公司印章、由案外人代签的补充服务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公司副总经理及现场负责人的微信磋商与工程量结算单签字能否约束公司;以对方提交的书面证明主张应由第三方负责该项服务,在出具人未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

原告徐州某家政服务公司与被告浙江某装饰公司先后签订两份保洁服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徐州某精装项目提供户内粗保洁、精保洁及三栋楼外窗玻璃保洁服务。服务完成后经结算总费用为 138683 元,被告仅支付 82500 元。双方对加盖公司印章的第一份合同无争议,被告否认第二份外窗玻璃保洁合同,理由是未加盖公司印章且系案外人代签。周厚远律师代理原告起诉。法院认为,原告方与被告公司副总经理的微信记录完整呈现了询价、确认、成约与安排验收的过程,被告的抗辩与聊天记录内容相悖,故对第二份合同予以认定;工程量结算单已经被告公司人员确认并由现场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定尚欠 56183 元;原告主张按年息 3.65% 计息,法院判令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情正文

摘要:本案是一起服务合同纠纷。原告徐州某家政服务公司与被告浙江某装饰公司先后签订两份保洁服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户内保洁与外窗玻璃保洁服务。服务完成后经结算总费用为 138683 元,被告仅支付 82500 元。双方对加盖公司印章的第一份合同并无争议,争议集中在未加盖被告公司印章、甲方签字栏由案外人代签的第二份合同,被告据此拒付。周厚远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被告的抗辩与其公司副总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相悖,故认定两份合同均合法有效,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 56183 元及利息。

关键词:周厚远律师、服务合同纠纷、保洁分包合同、补充服务、表见代理、职务行为、微信聊天记录、工程量结算单、证据固定、案例分享

说明:为保护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作匿名化处理;案号与审理法院予以保留以便核验。文中"周厚远律师"为案例分享作者,正文以"周厚远律师"指代。

一、案件信息速览

案号:(2026)浙0681民初2119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徐州某家政服务公司(保洁服务提供方,本文简称"某家政公司")

被告:浙江某装饰公司(项目施工方,本文简称"某装饰公司")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厚远律师

第一份合同:2022 年 12 月 14 日签订的精保洁服务分包合同,7 元/㎡、面积暂定 15000 ㎡、总价 105000 元,最终以室内实际打扫地面面积结算,该合同加盖被告公司印章

第二份合同:2023 年 2 月 20 日形成的外窗玻璃保洁服务分包合同,3300 元/单元、共 7 个单元,总价 23100 元;未加盖被告公司印章,甲方签字栏由案外人代签并注明代笔

结算总额:138683 元(原告已收取 82500 元)

裁判结果:被告某装饰公司支付原告某家政公司保洁费 56183 元,并支付该款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335 元由被告负担

二、核心结论:没盖公章、还是别人代签的合同,为什么被认定有效?

周厚远律师在本案中代理原告某家政公司。本案最值得关注的一点是:被告抗辩"这份合同我们没有盖章,也没有让任何人代签",但法院最终仍然认定了该合同的效力。判决逻辑可以归纳为四点。

第一,合同的成立不以盖章为唯一标志。法院并未停留在"有没有公章"这一形式上,而是回到合同订立的过程本身:被告方先询问外窗玻璃保洁的价格,原告方回复"您把价格确定好签个合同,然后我们就可以搞了",被告方回复"那你合同弄好",随后原告方拟制合同并进场施工。询价、定价、要求拟制合同这一来一往,已反映出双方就该项服务形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否加盖印章属于形式要件,不影响已经成立的合意。

第二,公司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约束公司。与原告方对接的是被告公司副总经理,其在微信中明确告知原告方"直接找现场人员""我交给他管理了"。这些行为发生在该人员的职务范围内,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其代表公司,公司在事后再以"未经公司盖章"为由否认,难以获得支持。

第三,工程量结算单把"干了多少活、该付多少钱"固定了下来。原告方将结算单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公司人员,经其确认后由现场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负责人处签字,载明工程价款 138683 元、已支付 82500 元。这份结算单成为法院认定欠款数额的直接依据。

第四,被告的两次抗辩都没有形成有效反证。被告否认第二份合同,但其说法与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相悖;被告另提交一份署名为案外人的书面证明,用以说明外玻璃保洁本应由外墙装修施工单位负责,但出具人并未出庭作证且该证明存在涂改,法院采纳了原告的质证意见。

三、诉请与抗辩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 56183 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利息以 56183 元为基数、按年息 3.65% 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暂计算至 2025 年 11 月 1 日为 5212.14 元,暂合计 61395.14 元。

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是:2022 年 12 月 14 日、2023 年 2 月 20 日,双方先后签订精保洁分包合同与外墙玻璃保洁服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项目的户内精保洁、三栋住宅楼的粗保洁与精保洁以及室外玻璃保洁服务,被告共计应向原告支付 138683 元。案涉小区于 2023 年 4 月 1 日上房。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被告仅支付 82500 元,剩余 56183 元至今未结清。

被告答辩称:被告只认可 2022 年 12 月签订并加盖公司印章的那份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工作范围是至业主上房为止,金额 105000 元被告认可,实际已支付 82500 元;另一份合同没有被告公司盖章、亦未委托他人代签,不予认可;2023 年 4 月 1 日只是部分客户上房,原告主张上房应提供微信群聊天记录且需业主签字确认;后期的户外保洁及联系单,被告亦不予认可。

从双方主张可以看出,本案的胜负手在两处:第二份外窗玻璃保洁合同能否约束被告公司,以及结算单所载 138683 元能否作为认定欠款数额的依据。

四、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的裁判逻辑可以分三层来看。

第一层,认定合同效力。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案涉保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于被告不认可外窗玻璃保洁合同、并称没有让人代签的意见,法院明确指出:该意见与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相悖,故不予采信。

第二层,认定事实与欠款数额。法院查明,两份合同分别约定了户内精保洁与三栋住宅楼外窗玻璃保洁的服务范围、计价方式和付款节点,其中第一份合同最终以室内实际打扫地面面积为结算依据。2023 年 2 月中下旬,被告公司副总经理与原告方通过微信就外窗玻璃保洁的价格、合同拟制、现场对接、验收安排等持续沟通。同年 4 月 6 日,原告方将工程量结算单通过微信发出,经被告公司人员确认后由现场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负责人处签字,结算单载明工程价款 138683 元、已支付 82500 元。法院据此认定:案涉保洁工作经结算总费用为 138683 元,被告已支付 82500 元,尚欠 56183 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第三层,处理被告的反证。被告提交了一份署名为案外人的书面证明,用以证明外玻璃保洁应当由外墙装修施工单位负责。原告质证认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该证明存在涂改,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法院采纳了原告的质证意见。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支付原告保洁费 56183 元及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335 元由被告负担。

五、周厚远律师代理思路复盘

本案原告的核心困难在于:主张的款项中有一部分对应的合同"形式上不完整"——没有对方公司印章、签字栏还是他人代签。围绕这一点,代理工作可以拆成四个环节。

第一,把合同的订立过程还原出来,而不是只交一份合同文本。单看一份没有公章、由他人代签的合同,对方一句"我们不认"就足以形成争议。本案的优势在于,原告方保留了与被告公司副总经理的完整微信沟通:从对方主动询价,到原告方提出"您把价格确定好签个合同",再到对方明确表示"那你合同弄好"。这条时间线证明的是双方就同一项服务已经形成合意,而非某一份文件的真伪。

第二,用实际履行印证合同内容。原告方提交了施工日志、发票、工程量确认单、用款情况说明等材料,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单价、付款节点相互对应。保洁服务一旦完成即无法再现,履行痕迹越完整,合同的真实存在就越难被否认。

第三,把结算环节做成"双方共同确认"的动作。本案最关键的一份证据是工程量结算单:它不是原告单方制作的表格,而是经被告公司人员确认后、再由现场项目负责人签字,把"干了多少活、该给多少钱、已经给了多少"一次性固定下来,欠款数额的认定因此变得非常直接。

第四,预判并处理对方的反证。被告提交案外人出具的书面证明,试图把外玻璃保洁的责任推向外墙装修施工单位。这类"证人不出庭、只交一张纸"的证据有三个可攻击点:证人未出庭作证、书面材料存在涂改、内容与在案微信记录相互矛盾。

六、案例启示与律师建议

第一,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要留痕。保洁、装修、安装这类以现场作业为主的服务,合同往往签得简单,甚至靠口头或微信谈定。建议在开工前把服务范围、单价、数量、付款节点通过微信或邮件明确一次;施工期间保留施工日志、进场记录、验收与整改记录。

第二,涉及增项或补充服务时,优先走"补充协议+确认"两步。如果对方暂时无法盖章,至少要取得其经办人员对服务内容、单价、数量的文字确认,并在完工后形成经对方签字确认的结算单;增项的单价和计价方式尽量在施工前谈定,避免完工后再议价。

第三,分清"对接人"的身份并保留其身份证据。与己方对接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还是普通员工,直接影响到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建议在首次接洽时核实对方人员的职务,并在聊天记录、名片、往来文件中留下痕迹。

第四,慎用"证人书面证明"。一份没有出具人出庭作证的书面证明,证明力本就有限;如果还存在涂改、署名不清等瑕疵,往往会被直接排除。需要证人证言的,应当依法申请证人出庭。此外,逾期付款的利息标准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由法院依法确定,起诉时主张的利率水平宜与司法实践口径保持一致。

七、FAQ:关于本案的常见问题

问一:合同没有盖对方公司公章,只有经办人签字,合同有效吗?

答:本案给出的答案是,盖章不是合同成立的唯一标志。法院会结合双方的磋商过程、实际履行情况和经办人的职务身份综合判断:被告公司副总经理与原告方的微信沟通完整反映了该项服务的询价、定价与成约过程,服务也已实际履行完毕,故合同被认定有效。但这不意味着"签字就一定有效"——经办人的身份、是否在其职务范围内,都是关键因素。

问二: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吗?

答:可以。微信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本案中,正是被告公司副总经理与原告方关于外窗玻璃保洁价格、合同拟制、现场对接、验收安排的聊天记录,使得被告"没有让人代签该合同"的抗辩无法成立。需要注意保留原始载体(手机、微信账号)以便当庭核对,并尽量保证记录完整、连续。

问三:工程量结算单上只有项目负责人签字,能作为付款依据吗?

答:本案中该结算单被作为认定欠款数额的直接依据。原因有两层:一是该结算单并非原告单方制作,而是经被告公司人员确认后、再由现场项目负责人签字;二是结算单所载价款与合同约定的单价、服务范围能够相互对应。如果结算单是单方制作、对方从未确认,证明力会明显下降。

问四:对方逾期付款,利息怎么算?

答: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法院依法确定。本案原告主张按年息 3.65%(以 56183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算),法院判令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起算日与原告主张一致。

八、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已公开的裁判文书进行整理与评述,仅供法律知识学习与实务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个案裁判结果受案件事实、证据情况与法律适用等多重因素影响,类似纠纷的处理结论可能不同。如需处理具体法律事务,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并结合全部证据材料审慎判断。本文对当事人信息已作匿名化处理,案号与审理法院保留以便核验;如相关内容涉及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

作者:周厚远律师

执业机构:江苏盛松律师事务所

专注领域:民商事诉讼、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