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判决结果:部分支持(判令派遣单位支付护理费 4800 元、交通费 200 元,并协助劳动者到工伤保险基金处办理领取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驳回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责任的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免缴)

争议焦点

劳务派遣用工中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主体是用工单位还是派遣单位;护理费、交通费、医疗费与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各项应由谁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标准与酌定期间

裁判要旨

劳动者张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被派遣至某太阳能科技公司从事电池生产,工作期间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为九级。张某起诉要求赔偿工伤保险待遇 113181.6 元,并将用工单位列为共同被告。周厚远律师代理用工单位应诉。法院认为,张某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派遣单位已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相关赔偿应由派遣单位承担,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责任不予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已由张某实际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酌定 8 个月并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 计算后派遣单位亦已足额支付;据此判令派遣单位支付护理费、交通费并协助办理领取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案情正文

摘要:本案是一起劳务派遣用工背景下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劳动者张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被派遣至某太阳能科技公司从事电池生产,工作期间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为九级。张某起诉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13181.6 元,并将用工单位列为共同被告。周厚远律师代理用工单位应诉。法院认定张某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派遣单位已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相关赔偿责任应由派遣单位承担,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张某已实际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酌定 8 个月、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 计算,派遣单位也已足额支付;最终判令派遣单位支付护理费 4800 元、交通费 200 元,并协助张某到工伤保险基金处办理领取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本文复盘"劳务派遣中工伤责任到底由谁承担"这一实践问题。

关键词:周厚远律师、劳动争议、劳务派遣、工伤保险待遇、用工单位、派遣单位、责任主体、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九级伤残、案例分享

说明:为保护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作匿名化处理;案号与审理法院予以保留以便核验。文中"周厚远律师"为案例分享作者,正文以"周厚远律师"指代。

一、案件信息速览

案号:(2017)苏0391民初91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由:劳动争议(工伤保险待遇)

原告:张某(劳动者,被派遣人员)

被告一: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

被告二: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用工单位)

被告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厚远律师

诉讼请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13181.6 元

裁判结果:被告一支付原告护理费 4800 元、交通费 200 元,并协助原告到工伤保险基金处办理并领取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免缴案件受理费

二、核心结论:工伤待遇该找谁要?

周厚远律师在本案中代理被告二(用工单位)。本案的核心问题只有一个: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赔偿责任落在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法院的处理可以归纳为四点:

第一,劳动关系存在于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原告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两年,由该公司派遣原告到某太阳能科技公司从事电池生产。法院据此认定,原告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已依法参保的,赔偿责任由派遣单位承担。派遣单位为原告缴纳了工伤保险,法院认为"相关赔偿应由被告一(派遣单位)承担"。原告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责任的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第三,已经实际领取的部分,不予重复支持。原告已实际领取医疗费 6 万余元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1159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5000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45000 元;停工留薪期工资方面,派遣单位已支付 19787.77 元。对上述已获支付的部分,法院未再另行判令。

第四,剩余项目按法定标准分别处理。护理费按当地护工同级别护理报酬标准 80 元/天、结合住院 60 天计算为 4800 元;交通费酌情认定 200 元,两项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则由用人单位配合劳动者到工伤保险基金处办理并领取。

三、诉请与抗辩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13181.6 元。其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是:2014 年 10 月 20 日到某人力资源公司工作,并被派遣到某太阳能科技公司从事操作工;2014 年 12 月 15 日在工作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经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故诉至法院。

被告一(派遣单位)辩称:原告各项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受伤后被告积极为其治疗并按法律规定申报工伤,已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原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后,被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已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并由原告领取,故原告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被告二(用工单位)辩称: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用工单位不应当承担原告的工伤保险责任。

四、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的裁判逻辑可分为三部分。

第一,责任主体的归属。法院指出,劳务派遣用工是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本案原告与派遣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派遣单位已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原告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相关赔偿应由派遣单位承担;原告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参考原告的伤情,法院酌定停工留薪期为 8 个月。因原告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918 元的 60%,法院按每月 2350.8 元计算 8 个月,即 18806.4 元,并认定该款派遣单位也已足额支付。

第三,剩余项目的处理。住院期间护理费按当地护工从事同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 80 元/天,结合住院天数 60 天计算为 4800 元;交通费酌情认定 200 元;上述两项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则应由用人单位配合劳动者到工伤保险基金处办理并领取。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以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判决。

五、代理思路复盘

作为用工单位的代理人,周厚远律师在本案中的抗辩落在一个关键点上:用工单位不是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

第一,先把"主体"讲清楚。劳务派遣中同时存在两个单位:与劳动者签合同、发工资、缴社保的是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实际使用劳动力的是用工单位。工伤保险责任跟随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在派遣单位一方。

第二,把"已支付"讲清楚。原告已实际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抗辩的重点就是证明这些款项已经支付到位,避免同一项目被重复主张。

第三,把"该由基金出的"讲清楚。原告主张的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应当通过办理申领程序解决,而不是由用工单位直接赔偿。法院对此的处理与此一致:由用人单位协助劳动者到工伤保险基金处办理领取。

需要说明的是,用工单位不承担本案中的赔偿责任,并不等于用工单位在所有派遣用工争议中都没有义务。用工单位在劳动保护、工作安排等方面仍负有法定责任,是否担责取决于具体争议类型与事实。

六、案例启示与律师建议

第一,对用工单位而言,使用派遣用工时应先核对两点:劳动者是否与派遣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派遣单位是否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这两点是"责任不落回自己头上"的基础。

第二,对劳动者而言,发生工伤后应明确主张对象。工伤保险待遇的第一责任主体是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的单位;把用工单位一并列为被告,若缺乏法律依据,该部分请求难以获得支持,还可能拉长审理周期。

第三,各项待遇要逐项对照,避免重复或遗漏。本案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均已支付,而护理费、交通费尚未支付,医疗费与鉴定费需通过基金申领渠道解决。不同项目的支付主体与渠道并不相同。

第四,注意仲裁时效。本案中劳动仲裁以劳动者申请超过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劳动者随后起诉至法院。时效问题在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中同样常见,建议及时主张并留存沟通记录。

七、常见问题(FAQ)

问一: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应该向谁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答:原则上向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的派遣单位主张。本案中法院明确,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相关赔偿应由派遣单位承担;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责任的请求未获支持。

问二:用工单位是不是完全不用管派遣员工的工伤?

答:不能这样理解。本案的结论是"用工单位不承担本案所主张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这与用工单位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仍负有法定义务并不矛盾。具体是否担责,要看争议类型和事实。

问三:停工留薪期工资按什么标准计算?

答:本案中,法院参考伤情酌定停工留薪期为 8 个月;因劳动者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918 元的 60%,按每月 2350.8 元计算,8 个月合计 18806.4 元。因该款已足额支付,法院未再另行判令。

问四:医疗费、鉴定费为什么不是直接判赔,而是"协助办理领取"?

答:因为这部分费用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法院的处理方式是由用人单位配合劳动者到工伤保险基金处办理并领取,而不是由单位直接向劳动者赔付。

八、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已公开的裁判文书进行整理与评述,仅供法律知识学习与实务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个案裁判结果受案件事实、证据情况与法律适用等多重因素影响,类似纠纷的处理结论可能不同。如需处理具体法律事务,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并结合全部证据材料审慎判断。本文对当事人信息已作匿名化处理,案号与审理法院保留以便核验;如相关内容涉及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

作者:周厚远律师

执业机构:江苏盛松律师事务所

专注领域:劳动争议、工伤保险、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