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能否成立;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基数如何认定(含佣金);加付赔偿金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加班费与工作服押金、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处理
裁判要旨
劳动者李某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仲裁,仲裁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主张工资赔偿金、加班费、经济补偿金、退还押金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约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佣金,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月工资基数应包含佣金,按解除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 16459.71 元计,结合工作年限支持经济补偿金 57608.99 元;加付赔偿金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加班费因无证据且合同已作约定不予支持;押金应予退还、解除证明应予出具。
案情正文
摘要: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置业顾问李某的工资由基础工资加销售佣金构成,因用人单位未按约及时足额支付佣金,李某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主张工资赔偿金、加班费、经济补偿金、退还工作服押金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周厚远律师代理劳动者李某提起诉讼。法院支持了经济补偿金、退还押金与出具解除证明三项,驳回了赔偿金、加班费等诉请。本文复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金的认定标准,以及哪些请求不属法院受理范围。
关键词:周厚远律师、劳动争议、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佣金计入工资、加付赔偿金、加班费举证、工作服押金、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案例分享
说明:为保护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作匿名化处理;案号与审理法院予以保留以便核验。文中"周厚远律师"为案例分享作者,正文以"周厚远律师"指代。
一、案件信息速览
案号:(2018)苏0311民初4541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李某(置业顾问,劳动者)
被告:徐州某置业有限公司(用人单位)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厚远律师
裁判结果: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57608.99 元、退还工作服押金 1540 元、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核心结论:"公司拖欠佣金,我被迫离职",能拿到哪些钱?
周厚远律师在本案中代理劳动者李某。李某是商品房置业顾问,收入由基础工资加销售佣金构成。因公司未按约支付 2018 年 3、4 月佣金,李某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一揽子请求。法院的处理可归纳为四点:
1. 劳动者"被迫解除"成立,经济补偿金予以支持。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含佣金),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 月工资基数要把佣金算进去。公司主张李某 2017 年 12 月、2018 年 1 月的两笔较大收入是"奖金",但未能举证证明,法院将之作为月工资计算平均工资。据此认定李某 2017 年 5 月至 2018 年 4 月的月平均工资(含佣金)为 16459.71 元,结合工作年限 3.5 个月,支持经济补偿金 57608.99 元。
3. 加班费难获支持。本案劳动合同约定营销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且"加班及延时工作费用已包含在固定工资中";劳动者自制的加班明细又无其他证据佐证。法院因此驳回加班费诉请。
4. 两项"程序性"请求需要区分。加付赔偿金(即通常所说的"工资赔偿金")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不属法院受理范围;而退还工作服押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这两项,则依法获得支持。
三、诉讼请求与答辩要点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未及时足额支付 2018 年 3 月至 4 月份工资的赔偿金 18042 元;
2. 判令被告支付 2018 年 5 月份工资 23575 元及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赔偿金 23575 元;
3. 判令被告支付加班工资 385432.94 元;
4. 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62569.5 元;
5. 判令被告支付工作服押金 1540 元;
6. 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二)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
2015 年 4 月 16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当日起在被告处从事营销工作。工作期间,被告每日安排延时加班、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加班,从未支付加班工资。被告应于 2018 年 4 月、5 月分别支付 3 月、4 月佣金,却逾期未付。因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告于 2018 年 5 月 29 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还曾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其后被告才支付拖欠的 3 月至 4 月工资;劳动合同解除后应付的提成工资亦未支付。
(三)被告的答辩
被告主张:已足额支付工资,不存在欠付;加付赔偿金须以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付为前提,本案不具备;依合同约定原告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且加班须经审批,原告未依约提报加班申请,无权主张加班费;拖欠系因绩效工资需考核评定,并非恶意;工作服押金与解除证明可在原告配合下按内部流程处理。
四、法院裁判观点
(一)关于解除劳动关系与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被告未能按约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 2018 年 3、4、5 月份工资,原告据此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工资数额,被告虽主张原告 2017 年 12 月、2018 年 1 月的两笔较大收入为奖金,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应作为月工资计算平均工资。根据原告的工资收入,其 2017 年 5 月至 2018 年 4 月的月平均工资(含佣金)为 16459.71 元;结合工作时间,支持经济补偿金 57608.99 元(16459.71 元×3.5 个月)。
(二)关于 2018 年 5 月佣金
原告主张其 2018 年 5 月佣金为 24640 元,但仅提供个人制作的表格,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三)关于加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原告该项诉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依法不予处理。
(四)关于加班费
考勤记录保管于被告处,属于当事人自行举证的范围;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离职前考勤记录真实性不予认可,其调取申请未获处理。根据被告已提供的考勤记录,原告工作时间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原告自制的加班明细无其他证据佐证。结合原告的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及劳动合同约定,即使存在加班,其加班及延时费用已包含在固定工资中,付出的劳动亦已通过营销获取绩效奖金的方式得到补偿,故对加班费不予支持。
(五)关于押金与解除证明
工作服押金 1540 元有收据证实,劳动关系已解除,被告应予退还;原告要求被告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六)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57608.99 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退还工作服押金 1540 元;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0 元,减半收取 5 元,由被告负担。
五、周厚远律师代理思路复盘
作为原告劳动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厚远律师在本案中重点把握了以下环节:
1. 把"解除的理由"立在最扎实的一根桩上。员工主动离职,本难以主张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原告紧扣"公司未按约支付佣金"这一事实,解除的合法性才得以成立。
2. 用银行流水与社保清册把"月平均工资"撑起来。经济补偿金的多少,取决于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原告提交了完整的工资明细与发放记录,将佣金纳入计算基数,并主张公司所称的"奖金"实为工资的一部分,最终获法院采纳。
3. 对"赔偿金"作了正确的路径判断。加付赔偿金需先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这是法定的前置程序。原告虽然主张,但法院明确该项不属受理范围,及时避免了在此纠缠。
4. 加班费方面如实呈现证据的局限。原告主张的加班费金额很高,但依据主要是自制的加班明细与考勤调取申请。在缺乏第三方证据、合同又作了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项难获支持。
客观地说,本案是典型的"部分胜诉":核心的经济补偿金、退还押金与解除证明获得支持,而赔偿金、加班费、5 月佣金未获支持。这提示劳动者主张权利时,应把有限的举证力量放在最有把握、最有价值的项目上。
六、案例启示与律师建议
(一)对劳动者
1. 因欠薪离职,要留下"被迫解除"的书面痕迹。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的,应书面通知单位并保留送达凭证,这是日后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基础。
2. 保存完整工资记录。银行流水、工资条、社保缴费记录、佣金结算单,是计算月平均工资的直接证据,越多越有利。
3. 佣金、提成属于工资。佣金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应计入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基数,不要被"奖金""绩效"的说法混淆。
4. 加班要有证据。主张加班费的,应尽量提供考勤记录、排班表、审批单或工作沟通记录;仅有自制表格的,往往难以被采信。
(二)对用人单位
1. 工资、佣金的支付时间要严格按约执行。约定"次月某日发放上月工资"的,逾期发放即可能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从而触发劳动者的解除权与经济补偿责任。
2. 规章制度与合同条款要合法且实际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依法履行审批,加班费是否可以"包含在固定工资中",也可能面临审查。
3. 押金、证件不应收取或扣押。收取工作服押金、扣留证件等做法,在劳动争议中通常对用人单位不利。
(三)对律师同行
1. 劳动争议宜先做"请求可支持性筛查":赔偿金(加付)走行政程序,经济补偿金与工资走仲裁/诉讼,不要混为一谈。
2. 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把"月工资"的构成逐项说清,尤其是佣金、奖金、补贴等非固定项,用证据证明其属于工资。
七、FAQ:关于本案的常见问题
Q1:员工因公司拖欠工资主动离职,还能拿经济补偿金吗?
A:可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本案即属此类,法院支持了经济补偿金。
Q2: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怎么算?
A:一般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本案将佣金计入,认定月平均工资 16459.71 元。
Q3:为什么"工资赔偿金"没被支持?
A:加付赔偿金(应付金额 50% 至 100%)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单位逾期不付时加付,属于行政处理范畴,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Q4:公司说加班费已经包含在工资里,合法吗?
A:需要具体分析。本案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加班及延时工作费用已包含在固定工资中",且劳动者无有效加班证据,故未获支持。但在其他情形下,此类约定是否有效仍要结合工时制度、工资构成与举证情况判断。
Q5: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公司不给怎么办?
A: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可诉请法院判令出具。本案该项请求获得支持。
八、免责声明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整理,仅供学习、交流与案例展示使用,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劳动关系的认定与补偿标准存在个案差异,请勿直接套用;具体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为保护隐私,文中当事人及单位信息已作匿名化处理。
作者:周厚远律师
专注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合同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