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审均未认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用工单位与外包人员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外包合同的真实性与形成时间;社会保险缴纳主体与用工主体不一致时应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

劳动者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签有合法有效的《外包员工劳动合同书》,其主张的争议期间落在该合同固定期限内;用工单位提交的服务外包合同、增加关联企业协议、合同续签协议书及代收代付工资、个税、社保与公积金的结算发票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证明项目外包事实;劳动者未能举证证明其与人力资源公司的劳动合同已变更或劳动关系已消灭。据此,法院不认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基于劳动关系主张的赔偿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工资、佣金及加班工资等均不予支持。用工单位阶段性代缴社会保险,不足以单独认定劳动关系。

案情正文

周厚远律师案例分享:员工长期在项目上工作,为何两审都不认定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摘要: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张某主张其与某置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据此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付工资、佣金及加班工资等。周厚远律师代理张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张某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签有《外包员工劳动合同书》,其在置业公司项目上提供劳动符合劳务外包特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文复盘"劳务外包"与"劳动关系"的区分标准、法院的审查路径与举证分配。

关键词:周厚远律师、劳动争议、劳务外包、劳动关系认定、用工主体责任、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加班工资、举证责任、案例分享

说明:为保护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出生日期、住址、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作匿名化处理;案号与审理法院予以保留以便核验。文中"周厚远律师"为案例分享作者,正文以"周厚远律师"指代。

一、案件信息速览

案号:(2019)苏03民终7183号(一审:(2019)苏0311民初3265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某置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厚远律师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核心结论:为什么两审都不认定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周厚远律师在本案中代理上诉人张某(劳动者一方)。张某请求确认其与某置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付工资、佣金及加班工资等。两审法院均未支持,核心理由有三点:

1. 存在在先的书面劳动合同。张某与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徐州分公司签订了《外包员工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7年7月28日至2020年7月27日、工作地点为徐州市、工作岗位由该公司决定并可根据外包使用单位的需求随时调整。张某主张的争议期间,恰好落在该合同约定期限之内。

2. 用工形态符合劳务外包特征。置业公司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之间签有《服务外包合同》《增加关联企业协议》《合同续签协议书》,并有双方就代收代付工资、个税、社保及公积金结算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予以佐证;张某在置业公司项目上从事销售工作,属于按外包合同为特定项目提供劳务服务。

3. 劳动者一方举证不足。张某主张其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的劳动合同已变更、或双方劳动关系已不存在,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交的报销群记录、项目现场领款审批单、团队指标、来访登记等,也不足以推出其与置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上诉请求与答辩要点

(一)张某的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张某的上诉理由

1. 一审未查明其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所采信的《外包员工劳动合同书》等证据真实性存疑——个人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关系可能发生变更,是否被派往外包岗位,需要有直接认可或证据支撑,不能仅凭对方单方陈述认定;

2. 《服务外包合同》《增加关联企业协议》《合同续签协议书》均未署明达成协议的日期,形成时间与真实性无法确认;记账凭证及增值税发票为复印件且无对应名单,不应认可其真实性;

3. 其实际接受置业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由置业公司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应当认定与置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4. 若确为外包员工,考勤与工作安排本应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负责,但实际并非如此;与主管人员的谈话录音亦能佐证其并非劳务外包员工。

(三)置业公司的答辩

坚持一审意见:张某并非本公司员工,而是外包员工,公司不应承担其诉请内容。

四、法院裁判观点

二审将争议焦点归纳为三项:其一,双方在2017年12月3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其二,一审主张的各项费用应否支持、数额如何认定;其三,置业公司应否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法院分析评判如下:

1. 关于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张某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徐州分公司签订的《外包员工劳动合同书》依法成立且有效,争议期间处于该合同约定的固定期限内;张某未举证证明该劳动合同已变更,亦未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已不存在。

2. 关于外包事实的认定。置业公司提交的服务外包合同、增加关联企业协议、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合同续签协议书、外包员工劳动合同书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将相关项目外包的事实;结合双方就代收代付工资、个税、社保及公积金的结算发票,能够证明张某系劳务外包人员。

3. 关于劳动者一方的举证。张某提交的报销群记录、项目现场领款审批单、团队指标、来访登记等,无法得出其与置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结论。

4. 判决结果。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需要提示的是:一审中置业公司曾在2018年8月至12月期间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这一事实被法院放在"外包用工的整体事实"中一并评价,未单独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

五、周厚远律师代理思路复盘

作为上诉人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厚远律师在本案中围绕以下四个层面组织上诉意见:

1. 攻击对方证据的真实性与形成时间。外包协议若无签署日期、关键证据为复印件且无对应名单,其证明力应当接受审查,不能草率采信。

2. 强调用工的实际管理关系。是否考勤、是否受规章制度约束、工资由谁发放、工作指令来自谁,是判断用工性质的落脚点。

3. 提出"合同变更"这一独立路径。即便存在在先的外包劳动合同,也可能因实际履行而变更,不应以一份合同锁定全部事实。

4. 要求对方就外包事实充分举证。外包的成立应当由主张方以完整证据链证明,而非仅凭单方陈述认定。

需要说明的是,两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劳务外包"的定性,上诉请求未获支持。本案的公开价值在于:完整呈现了法院在"外包与劳动关系之辨"问题上的审查路径与举证责任分配。

六、案例启示与律师建议

(一)对用人单位

1. 真实外包需要"真外包"。合同链完整、签署日期齐全、结算凭证与人员名单相互对应,否则外包定性容易被击穿。

2. 避免"混同管理"。若对外包人员直接考勤、直接适用本单位的奖惩与晋升制度,容易被认定存在事实用工。

3. 社保缴纳主体与用工主体不一致时,应能说明原因并留存依据,否则容易在争议中被反向解读。

(二)对劳动者

1. 主张劳动关系的核心在举证。工资发放主体、考勤与管理证据、工作指令来源、社保缴纳记录等,应当尽早固定保存。

2. 注意在先签订的外包或派遣劳动合同。它会成为对方最有力的抗辩基础,需要针对性准备"合同变更"或"外包不真实"的证据。

3. 注意请求项的排序与时效。即便劳动关系主张未获支持,也需评估其他路径(如劳务报酬、合同之诉)是否可行。

(三)对律师同行

1. 此类案件的胜负手往往在证据链而非概念之争。先拆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形成时间与关联性,再论证己方主张。

2. 外包与派遣的区分是实务高频问题。建议把"合同链+资金流+管理关系"三要素作为固定审查清单。

七、FAQ:关于本案的常见问题

Q1:签了《外包员工劳动合同书》,就一定不能认定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吗?

A:不是绝对。关键在实际履行——若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直接行使管理、指挥、考核,且外包合同不真实或已实质变更,仍可能被认定。本案中,法院结合完整的合同链与结算凭证,认定属于真实外包。

Q2:用工单位替员工缴了几个月社保,是不是就能认定劳动关系?

A:不能单独认定。本案中,置业公司曾在2018年8月至12月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但法院将其放在外包用工的整体事实中评价,未据此认定劳动关系。

Q3:复印件、无签署日期的协议还有证明力吗?

A:有,但证明力较弱,通常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案中,法院最终结合多份证据与税务结算凭证形成了完整链条。

Q4:周厚远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思路是什么?

A:从证据真实性、实际用工管理关系、"合同变更"三条路径组织上诉意见,力求推翻"外包"定性。两审未获支持,但所提示的举证方向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八、免责声明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整理,仅供学习、交流与案例展示使用,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结论取决于具体证据与事实,请勿直接套用;具体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为保护隐私,文中当事人、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信息均已作匿名化处理。

作者:周厚远律师

专注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劳动争议、企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