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判决结果:部分支持(判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9166.44 元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驳回提成 15552 元、加班费 326218 元及加付赔偿金等请求)

争议焦点

劳动者主张被拖欠的销售提成,仅有自行制作的提成表格能否获得支持;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佣金,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基数如何认定;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分配与考勤记录调取申请的处理;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加付赔偿金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裁判要旨

劳动者孔某系商品房置业顾问,2016 年 9 月入职,收入由基础工资加销售佣金构成。因公司未按约支付 2018 年 3 至 5 月佣金,孔某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起诉,主张 5 月提成 15552 元、加班费 326218 元、经济补偿金 35755 元、工资赔偿金等。周厚远律师代理劳动者孔某。法院认为,公司未按约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按月平均工资 14583.22 元结合工作时间支持经济补偿金 29166.44 元,并支持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其主张的 5 月提成因仅提供自行制作的提成表格、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支持;加班费因考勤记录属当事人自行举证范围、加班事实未能证明且合同约定加班及延时工作费用已含在固定工资中,不予支持;加付赔偿金不属法院受理范围。

案情正文

摘要: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置业顾问孔某 2016 年 9 月入职,收入由基础工资加销售佣金构成。因公司未按约及时足额支付 2018 年 3 至 5 月的佣金,孔某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起诉,主张 5 月提成 15552 元、未及时支付工资的赔偿金、加班费 326218 元、经济补偿金 35755 元、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周厚远律师代理劳动者孔某提起诉讼。法院支持了经济补偿金 29166.44 元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两项,驳回了提成、加班费、加付赔偿金等请求。其中,原告主张的提成因仅提供自行制作的提成表格、缺乏其他证据佐证而未被采信。本文复盘"主张销售提成需要什么证据"以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怎么算"两个问题。

关键词:周厚远律师、劳动争议、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销售提成、佣金举证、自制证据、加班费、举证责任、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案例分享

说明:为保护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作匿名化处理;案号与审理法院予以保留以便核验。文中"周厚远律师"为案例分享作者,正文以"周厚远律师"指代。

一、案件信息速览

案号:(2018)苏0311民初4545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孔某(置业顾问,劳动者)

被告:徐州某置业有限公司(用人单位)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厚远律师

裁判结果: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29166.44 元、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驳回原告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核心结论:提成和加班费为什么没要回来?

周厚远律师在本案中代理劳动者孔某。孔某 2016 年 9 月入职,担任商品房置业顾问,收入由基础工资加销售佣金构成。因公司未按约支付 2018 年 3 至 5 月佣金,孔某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一揽子请求。法院的处理可归纳为四点:

1. "被迫解除"成立,经济补偿金获支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公司未按约支付 2018 年 3、4、5 月工资与佣金,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按孔某 2017 年 5 月至 2018 年 4 月的月平均工资(含佣金)14583.22 元,结合其工作时间,支持经济补偿金 29166.44 元。

2. 提成主张因证据不足被驳回。孔某主张 2018 年 5 月提成 15552 元,但仅提供了其个人制作的提成表格,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支持。销售提成的计算取决于房源、回款、成交口径与公司制度,单凭劳动者一方自制表格,既无法核对基础数据,也难以证明公司应付数额,这是本案最值得注意的一点。

3. 加班费未获支持。孔某就加班提出两项主张:一是自己制作的加班工资计算表;二是庭审后申请调取其在公司工作期间的考勤记录。法院认为,考勤记录保管在公司处,属于当事人自行举证的范围;孔某对公司已提供的离职前 5 个月考勤记录真实性不予认可,故对其调取申请不予处理。根据公司已提供的考勤记录,其工作时间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自制加班明细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采信。

4. 加付赔偿金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孔某主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金,依法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付再行加付,其请求权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法院不予处理。

三、诉请与抗辩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未及时足额支付 2018 年 3 月至 4 月工资的赔偿金 11475.99 元;

2. 判令被告支付 2018 年 5 月提成 15552 元及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赔偿金 15552 元;

3. 判令被告支付加班工资 326218 元;

4. 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35755 元;

5. 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二)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孔某 2016 年 9 月入职被告处从事商品房营销工作。工作期间,公司每日安排延时加班、周末加班一天,法定节假日亦安排加班,从未支付加班工资。公司应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支付 3 月佣金、5 月 20 日支付 4 月佣金,但直至 5 月 30 日仍未支付。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孔某于 2018 年 5 月 29 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于 5 月 30 日解除劳动合同,并于 5 月 31 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公司直至 6 月 15 日才支付拖欠的 3、4 月佣金。劳动合同解除后,公司还应支付 5 月提成 15552 元,至今未付。

(三)被告的答辩

1. 公司已足额支付工资,不存在欠薪;且只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公司逾期不付并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前提下,劳动者才有权主张加付赔偿金。

2. 双方《劳动合同书》约定原告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个周期内无每日工作时长上限与每周工作天数上限;且原告应通过公司 OA 系统提报加班申请单并经审批,方可作为调休或主张加班费的依据,原告从未提报。

3. 公司并非恶意拖欠,薪酬中一部分为绩效工资,需考核评定后发放,存在一定延迟;原告不应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四、法院裁判观点

(一)被迫解除与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孔某 2018 年 3、4、5 月工资,孔某据此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工资数额,公司虽主张孔某 2017 年 12 月收入的 71045.52 元、2018 年 1 月收入的 33447.08 元为奖金,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作为月工资计算平均工资。法院认定孔某 2017 年 5 月至 2018 年 4 月的月平均工资(含佣金)为 14583.22 元,结合其工作时间,支持经济补偿金 29166.44 元。

(二)关于 5 月提成

孔某主张其 2018 年 5 月提成为 15552 元,但仅提供其个人制作的提成表格,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支持。提成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但主张时同样需要证据支撑,单方制作的表格不足以证明公司应付的具体数额。

(三)关于加班费

法院认为,考勤记录保管于公司处属于当事人自行举证的范围,孔某对公司已提供的离职前 5 个月考勤记录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其调取申请不予处理。根据公司已提供的考勤记录,孔某工作时间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其自己制作的加班明细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采信。另结合其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及劳动合同约定,即使存在加班情形,加班及延时工作的费用已包含在固定工资中,其付出的劳动亦已通过营销绩效奖金得到补偿,故对加班费请求不予支持。

(四)关于加付赔偿金

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指出,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加付赔偿金。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者直接起诉主张该项赔偿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不予处理。

(五)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孔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29166.44 元;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孔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三、驳回原告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0 元,减半收取 5 元,由被告负担。

五、周厚远律师代理思路复盘

作为原告孔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厚远律师在本案中重点把握了以下环节:

1. 把"被迫解除"的证据做实。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前提是欠付事实清楚、解除程序规范。本案通过社保缴费清单、工资明细、佣金发放记录与解除通知书、邮政快递签收记录,把"应付时间—实际支付时间"的错位固定下来,解除的合法性因此没有争议空间,经济补偿金请求得以成立。

2. 提成主张的教训:单方自制表格不够。销售提成的证明链条应当包括:公司公示或劳动者签字确认的佣金管理制度、置业顾问系统的成交与回款记录、公司的佣金结算单或发放记录、与主管就提成金额的沟通记录。本案 5 月提成因仅有自制表格而被驳回,值得在承接此类案件时引以为戒——在起诉前就应当通过工资流水倒推、系统截屏、证人证言等方式补强证据,而不是把希望寄托在庭审中的调取申请上。

3. 加班费的举证责任不宜期待法院"代为取证"。考勤记录虽由公司保管,但法院认定其属于当事人自行举证的范围,对庭审后的调取申请不予处理。实务中更可行的路径是:在仲裁或诉讼中及时申请法院责令公司提交考勤记录,并对拒不提交的后果作出主张;同时搜集排班表、工作沟通记录、同事证言等替代证据。

4. 对不属法院受理范围的请求作技术处理。加付赔偿金依法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民事诉讼中不予处理。起诉前应向当事人说明这一程序分工,并把欠薪投诉、劳动监察作为并行的救济渠道。

5. 对结果作客观复盘。本案原告提起的五项请求中,只有经济补偿金与出具解除证明获得支持,其余均被驳回或不予处理。向当事人解释时应讲清楚裁判逻辑:权利主张必须落在证据与法定范围之内,"公司确实欠钱"与"法院能判给我多少钱"是两件事。

六、案例启示与律师建议

(一)对劳动者

1. 提成要靠证据说话。入职时留意保存佣金制度文件并在上面签字确认;平时留存置业顾问系统的成交、回款记录与佣金结算单;与主管核对提成金额时尽量通过微信、邮件留痕。

2. 解除要走书面程序。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应出具书面解除通知并通过可留痕方式送达,明确解除事由与生效时间,并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3. 加班费需要原始证据。加班申请单、考勤原始记录、排班表、同事证言都可能成为关键;仅有自行制作的加班计算表,通常难以被采信。

(二)对用人单位

1. 佣金制度应当规范并留存。佣金计算口径、发放节点、扣留比例等规则应经公示或劳动者确认,既便于管理,也能在争议中证明结算依据。

2. 工资、佣金应按约定期限支付。以"考核需要时间"为由长期延迟发放,容易被认定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进而触发劳动者解除并索赔经济补偿金。

3. 考勤记录应完整保存。拒不提交可能承担不利后果,规范保存反而有利于厘清工时争议。

(三)对律师同行

1. 销售提成争议的主战场是"结算依据"与"回款口径",应在诉前完成一次完整的证据缺口盘点。

2. 劳动争议案件宜按"解除合法性—基数—年限—请求是否属受案范围"四步拆解,逐项判断胜诉可能性,避免"全案起诉、全线落空"。

七、FAQ:关于本案的常见问题

Q1:公司拖欠销售提成,我自己做一张提成表能证明吗?

A:通常不足以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提成的计算依赖房源、成交与回款数据以及公司佣金制度,单方制作的表格无法核对基础数据,也难以证明公司应付数额。本案中该部分主张即因缺乏其他证据佐证未被支持。

Q2:那提成纠纷应当准备哪些证据?

A:包括公司公示或经劳动者签字确认的佣金管理制度、成交与回款记录、佣金结算单或发放记录、工资流水、与主管核对提成金额的沟通记录等。证据越能相互印证,主张越有可能被采纳。

Q3:经济补偿金是怎么算的?

A: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含佣金等劳动报酬。本案按月平均工资 14583.22 元折算 2 个月,得 29166.44 元。

Q4:加班费为什么没被支持?

A:本案中,劳动者仅有自行制作的加班计算表,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显示工作时间未超过法定标准,而考勤记录被认定属当事人自行举证的范围。加之劳动合同约定营销岗位加班及延时工作费用已包含在固定工资中,加班费请求未能成立。

八、免责声明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整理,仅供学习、交流与案例展示使用,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劳动用工政策与裁判尺度存在地区与时间差异,请勿直接套用;具体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为保护隐私,文中当事人及单位信息已作匿名化处理。

作者:周厚远律师

专注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执行与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