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争议焦点
村道工程约定"以工程款置换土地",土地被政府征收致履行不能时,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支付现款;施工人无施工资质致合同无效的,工程验收合格后其工程款请求权如何处理;工程款利息从何时起算
裁判要旨
实际施工人垫资承建村道工程,合同约定以工程总投资额与村委会置换土地,并约定在村委会经济许可时施工人有权索要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出具欠款证明后,村委会以土地已被征收、自身无力支付为由拒付。法院认为,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合同主张工程款;土地已被征收致置换方式无法实现,施工人有权要求支付现款;村委会以经济状况为由拒付于法无据。利息自结算(出具欠款证明)之日起计付。
案情正文
摘要: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人张某垫资承建某村凤凰山公路工程,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颇为特殊:以工程总投资额与村委会"置换土地",同时约定在村委会经济许可时施工人有权索要工程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双方于 2014 年 4 月 30 日结算确认欠付工程款 4137130 元后,村委会以土地已被政府征收、自身无力支付为由拒付。周厚远律师代理张某起诉,法院判决村委会支付工程款 3700730 元及利息。本文复盘"以地抵款"条款在履行不能时的处理,以及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请求权。
关键词:周厚远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合同无效、工程款、以地抵款、履行不能、利息起算、施工资质、案例分享
说明:为保护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住所地、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作匿名化处理;案号与审理法院予以保留以便核验。文中"周厚远律师"为案例分享作者,正文以"周厚远律师"指代。
一、案件信息速览
案号:(2017)苏0391民初159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张某(实际施工人)
被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厚远律师
裁判结果:判令村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工程款 3700730 元及利息(以 3700730 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 2014 年 4 月 30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核心结论:一份"以地抵款"的合同,为什么最后要付现金?
周厚远律师在本案中代理原告张某(实际施工人)。本案的难处不在工程量,而在付款条件:合同没有直接约定"验收后付款",而是约定用土地置换工程款,另附加"甲方经济许可时乙方有权索要工程款"这样一句弹性表述。村委会正是抓住这两点拒付。法院的处理可归纳为三点:
1. 合同虽无效,工程款请求权仍在。村委会将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案涉工程合同无效。但因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张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这一处理后来也被《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章及相关司法解释延续。
2. "以地抵款"已无法履行,转为支付现款。合同约定工程款可以置换土地,也可支付现款。村委会自认案涉土地已被政府部门征收,置换土地的履行方式客观已不可能实现,此时要求施工人继续等待置换,等于让其无限期无法受偿。法院据此认定张某有权要求支付现款。
3. "经济许可才付"不是免责条款。村委会辩称自身经济状况一直无力支付,且开发区已同意向张某付款并进行审计,故起诉条件不成就。法院认为,以经济状况为由拒付于法无据,不予采信;至于开发区是否愿意付款,属于另一层关系,不影响村委会作为合同相对方的付款义务。
此外,利息起算点也获得了有利认定:法院以村委会 2014 年 4 月 30 日出具欠款证明之日视为双方结算文件形成之日,利息自该日起算,而非自原告主张的 2012 年 10 月 30 日验收之日起算。
三、诉请与抗辩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 3700730 元;
2. 判令被告自 2012 年 10 月 30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二)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2012 年 2 月 18 日,原、被告签订《村公路投资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的凤凰山公路工程。工程于 2012 年 10 月 28 日竣工,2012 年 10 月 30 日验收合格。2014 年 4 月 30 日确定工程款为 4137130 元。工程完工后原告多次主张工程款,被告至今未足额给付。
(三)被告的答辩
1. 双方之间存在村公路施工合同是事实,但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原告以总投资额与被告进行土地置换,同时约定在被告经济许可的情况下原告才有权索要修路工程款;
2. 现在该部分土地已由开发区征收,被告无权支配;
3. 被告目前经济状况无力支付相应工程款;
4. 开发区已同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并已进行审计,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双方约定的索要条件,应予驳回。
四、法院裁判观点
(一)关于合同效力与实际施工人的权利
法院认为,被告将案涉工程承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个人,案涉工程合同无效;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合同主张工程款。双方对工程款总额及已付款数额没有异议,据此可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 3700730 元(工程款 4137130 元,扣除已付 43.64 万元)。
(二)关于付款方式
案涉合同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有置换土地和支付现款两种。被告自认案涉土地已被政府部门征收,则置换土地的支付方式已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现款。被告辩称其经济状况无力支付,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
(三)关于利息起算时间
法院认为,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本案中被告于 2014 年 4 月 30 日向原告出具欠款证明,视为双方的结算文件,原告利息从结算之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判决结果
一、被告村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一次性支付工程款 3700730 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41130 元减半收取 20565 元,由原告承担 2565 元,被告承担 18000 元。
五、周厚远律师代理思路复盘
作为原告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厚远律师在本案中重点把握了以下环节:
1. 把"付款条件之争"转化为"履行不能之争"。被告的抗辩逻辑是"条件未成就"——土地没置换、经济不许可,所以不用付钱。应对的关键是把置换条款从"条件"还原为"付款方式":方式的履行已因土地被征收而客观不能,履行不能的后果应由债务人承担,而非由债权人无限期承受。这一转换直接决定了案件的走向。
2. 用验收与结算文件固定事实基础。2012 年 10 月 30 日被告确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4 年 4 月 30 日被告出具书面证明确认欠工程款 4137130 元,庭审中双方又一致确认已付 43.64 万元。金额与质量两个要素因此都没有争议,案件收缩为纯粹的法律适用问题。
3. 以"工程验收合格"守住合同无效后的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这条规则是本案原告权利的基石,起诉时即应主动援引,而不是回避合同无效问题。
4. 对利息起算点作两手准备。原告主张自 2012 年 10 月 30 日验收日起算,法院最终采纳了 2014 年 4 月 30 日结算日。两者相差一年半,本可争取更早,但结算日的认定更为稳妥,也为后续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用的经验:只要发包方出具过欠款凭证,结算日就是最有把握的起算点。
5. 客观提示执行风险。本案被告为村民委员会,其自认"无力支付"虽有推责成分,但基层组织的资金确实可能受制于上级拨付与项目审计。胜诉判决确认了债权,实际能否到位仍取决于资金落实情况,这一点在向当事人说明时应当讲透。
六、案例启示与律师建议
(一)对施工人(垫资方)
1. 垫资施工务必书面约定结算方式与付款时间。本案"以地抵款+经济许可才付"的表述极易产生争议,若能在合同中写明"土地置换不能实现时以等额现金支付",可省去大量诉讼成本。
2. 竣工后立即推动验收并索取书面欠款凭证。验收合格证明决定合同无效时能否参照合同取酬;欠款凭证既固定了金额,也固定了利息起算点,是"一举两得"的关键证据。
3. 定期主张并留存催收记录。工程款纠纷中发包方常以时效或"条件未成就"抗辩,持续的书面催收可以有效阻断。
(二)对发包方(村集体、街道等基层组织)
1. 慎用"以物抵款"条款。土地、房产等置换标的受征收、规划、审批影响极大,一旦无法履行,仍要承担金钱给付责任,约定并未真正降低风险。
2. 不要把"经济困难"当作拒付理由。财政状况属于自身履行能力问题,不是免除合同义务的法定事由。
3. 项目涉及上级拨款或审计的,应在内部明确资金安排与时间表,避免形成长期欠款并累积利息。
(三)对律师同行
1. 村道、村村通等基层基建工程常出现"合同无效+验收合格"的组合,请求权基础必须选准。
2. 利息起算点是这类案件的可争夺空间,检索发包方是否出具过结算或欠款凭证往往是突破口。
3. 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评估"判决-执行"之间的落差,尤其当被告为基层组织时,宜同步了解资金来源与拨付流程。
七、FAQ:关于本案的常见问题
Q1:合同约定用土地抵工程款,我可以直接要现金吗?
A:需要看置换是否还能实际履行。本案中土地已被政府征收,置换方式客观已不可能实现,法院据此支持施工人改要现金。如果置换标的仍然存在、可以履行,则当事人通常应当先按约定方式主张。
Q2:合同无效了,我还能拿到工程款吗?
A:能否取酬取决于工程质量。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验收不合格的,则要看是否能够修复,处理规则不同。
Q3:村委会说"开发区已经同意付款",我是不是应该去起诉开发区?
A:不一定。本案中法院认定村委会作为合同相对方仍负付款义务,开发区是否愿意拨款属于另一层关系,不构成村委会拒付的理由。是否追加其他主体为被告,应结合合同关系与资金流向具体判断。
Q4:工程款利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A:通常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被告于 2014 年 4 月 30 日出具欠款证明,法院将该日视为双方结算文件形成之日,利息自该日起计。
Q5: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好几年了,现在起诉会不会太晚?
A:工程款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起算与中断都依赖具体事实。本案中原告持续主张权利,且被告出具过欠款证明,时效应结合催收记录逐项判断。发现对方拖欠后,尽早以书面方式催收并考虑起诉,是更稳妥的做法。
八、免责声明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整理,仅供学习、交流与案例展示使用,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合同效力认定与裁判尺度存在地区与时间差异,请勿直接套用;具体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为保护隐私,文中当事人及单位信息已作匿名化处理。
作者:周厚远律师
专注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执行与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