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争议焦点
施工企业为挂靠(内部承包)项目对外垫付工程款后,能否向内部承包人及现场负责人主张返还;现场负责人未在内部承包协议上签名,能否认定为共同承包人并承担共同返还责任;内部承包人主张以案外人欠其材料款抵扣应付款,能否成立
裁判要旨
施工企业以其徐州分公司名义与祖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由祖某以企业名义承建某住宅楼工程,约定工人工资与材料款由祖某承担。工程分包人许某就部分工程款起诉施工企业,施工企业经调解支付 9 万元后,主张两被告返还其垫付款 56360 元。法院认为,祖某对欠款数额无异议,其主张以案外人欠其材料款抵扣因缺乏证据不予采信;葛某虽未在内部承包协议上签名,但曾以企业代理人身份处理该工程款纠纷、在委托书上签名并共同领取工程款,应认定为共同承包人,与祖某共同承担返还责任。据此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请。
案情正文
摘要: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施工企业以其徐州分公司名义与祖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由祖某以企业名义承建一处住宅楼工程,协议约定工人工资及材料款均由祖某承担。工程分包人许某就部分工程款将施工企业等诉至法院,施工企业经调解支付 9 万元后,要求祖某及现场负责人葛某返还垫付款 56360 元。周厚远律师代理原告施工企业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诉请,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本文复盘挂靠(内部承包)施工中对外垫付款的追偿路径,以及"现场负责人是否共同担责"的认定规则。
关键词:周厚远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内部承包、挂靠施工、垫付工程款追偿、共同承包人、抵销抗辩、举证责任、合同相对性、案例分享
说明:为保护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住所地、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作匿名化处理;案号与审理法院予以保留以便核验。文中"周厚远律师"为案例分享作者,正文以"周厚远律师"指代。
一、案件信息速览
案号:(2017)苏0303民初2324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湖北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企业)
被告:祖某(内部承包人)、葛某(现场负责人)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厚远律师
裁判结果:判令祖某、葛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施工企业 56360 元;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
二、核心结论:企业替挂靠项目对外垫的钱,能不能要回来?
周厚远律师在本案中代理原告施工企业。本案的事实链条并不复杂:施工企业与祖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由祖某以企业名义实际承建某住宅楼;工程对外欠下分包款,施工企业被分包人起诉并支付了 9 万元;扣除企业应付祖某的其他款项后,祖某尚欠企业 56360 元。法院最终全额支持了施工企业的返还请求,处理要点可归纳为三点:
1. 欠款数额有自认,迅速锁定。庭审中祖某明确认可原告诉请的 56360 元,仅主张应当扣除案外人欠其的 3 万余元材料款。数额部分因当事人自认而无争议。
2. "以他人欠款抵扣"的抗辩,因无证据不被采信。祖某称案外人闫某欠其材料款,且闫某同意直接用企业扣押的工程款抵扣,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企业亦不予认可。法院据此不予采信,祖某仍应返还 56360 元。
3. 现场负责人虽未在内部承包协议上签名,仍被认定为共同承包人。葛某没有在内部承包协议上签字,但证据显示其曾以企业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处理该工程的工程款纠纷、在载明委托付款事项的委托书上签名,并与祖某共同领取工程款。法院据此认定二人共同承包,葛某应与祖某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判决时间为 2017 年,适用的是当时有效的《民法通则》与《民事诉讼法》。其中"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等基本规则,与后来《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一致。
三、诉讼请求与答辩要点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垫付的工程款 56360 元。
(二)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2012 年 12 月 28 日,被告祖某与原告下属的徐州分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以原告名义承建某住宅楼项目,合同约定有关工人工资及材料款均由祖某承担。合同签订后,祖某与葛某实际施工建设了该住宅楼,发包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原告也均支付给两被告。2015 年,案外人许某因该住宅楼部分工程款将原告等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 15 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葛某以原告代理人身份参加庭审并达成调解,原告实际支付许某工程款 9 万元(分别于 2016 年 8 月、2017 年 1 月支付 5 万元、4 万元)。该两笔款项均由原告支付,扣除原告应付给被告的其他款项后,两被告应返还原告 56360 元。原告多次催促,两被告拒付,故诉至法院。
(三)被告的答辩
被告祖某辩称:原告还欠其工程款未付;挂靠的闫某欠其 3 万余元,闫某的工程款被原告扣押,应从原告诉请中扣除。祖某认可原告诉请的 56360 元,但认为应扣除上述 3 万余元。被告葛某未答辩。
四、法院裁判观点
(一)关于欠款数额与"抵扣"主张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被告应返还的款项为 56360 元,被告祖某对该数额予以认可,但主张案外人闫某欠其材料款 3 万余元、闫某同意用该欠款抵扣祖某欠原告的款项。原告不予认可,祖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祖某应返还原告 56360 元。
(二)关于葛某是否共同担责
内部承包协议虽无葛某签名,但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葛某代表原告公司处理该住宅楼的工程款纠纷;在加盖有原告印章、委托事项为该工程款支付的委托书上,葛某以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投资人身份签名;葛某与祖某共同领取了该工程款。原告据此主张二人共同承包,法院予以采信,葛某应与祖某共同承担返还案涉款项的责任。
(三)法律适用与判决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祖某、葛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 56360 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209 元由二被告负担。
五、周厚远律师代理思路复盘
作为原告施工企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厚远律师在本案中重点把握了以下环节:
1. 把"账"算清楚,用一份明细锁定欠款数额。原告制作了分项对账明细,逐笔列明应收应付,最终得出欠款金额。因为被告当庭认可该数额,数额上的争议被迅速排除,案件焦点收敛到"谁还、能不能扣"。
2. 用行为证据锁定共同承包人。内部承包协议上没有葛某签名,是本案最大的举证难点。原告转而提交多份委托书与付款凭证,证明葛某实际以企业名义处理工程款、在委托书上签名并共同领取工程款——用一串相互印证的行为事实,补上了"书面协议缺失"这一环。
3. 对抵销抗辩坚持"谁主张谁举证"。被告主张用案外人的欠款抵销,本质上是一项抵销抗辩,举证责任在被告。原告明确表示不予认可并要求对方举证,被告无法提供证据,抗辩自然不能成立。
4. 把垫付事实落到付款凭证上。原告向分包人实际支付 9 万元,是主张返还的基础事实。付款凭证与调解书相互对照,垫付事实清晰可查。
客观地说,本案并非毫无风险:如果葛某对外行为的证据不足,"共同承包人"的认定就可能落空;如果被告能拿出案外人同意抵扣的证据,返还金额也会相应减少。这也提示,挂靠(内部承包)施工中对内对外的账目与凭证管理,直接决定了日后追偿的难易。
六、案例启示与律师建议
(一)对施工企业
1. 内部承包要签书面协议,并明确"谁施工、谁担责"。协议里写清工程范围、款项归属、对外债务的承担主体,是日后追偿的"说明书"。
2. 对外垫付要留痕。替挂靠人垫付工人工资、材料款、分包款的,务必保留付款凭证、调解书或判决书,能证明"这笔钱是为这个项目出的"。
3. 对现场负责人也要"定点留证"。现场负责人是否共同承包,往往取决于其是否对外代表企业行事。让其签署委托书、参与结算、共同领款,并保存书面痕迹,日后主张共同责任才有依据。
4. 定期对账。与挂靠人定期书面对账并签字确认,可以避免日后再就数额扯皮。
(二)对挂靠人、实际施工人
1. 想主张抵扣,要有证据。主张"某人的欠款可以抵"的,应取得债权人同意的书面凭证,否则难以被采信。
2. 自己的债权另行主张。企业扣押的款项如确属自己应得,应通过合同或另案主张,不宜在返还之诉里空口抵销。
(三)对律师同行
1. 挂靠、内部承包类案件的攻防要点在"证据链"而非"合同文本"。书面协议缺失时,委托书、付款凭证、领取记录等行为证据是破局关键。
2. 抵销抗辩的举证责任分配要讲清楚,把对方的抗辩拉回"谁主张谁举证"的框架。
七、FAQ:关于本案的常见问题
Q1:挂靠人没在内部承包协议上签字,还能认定他为实际承包人吗?
A:可以。法院会结合其是否实际施工、是否对外代表企业行事、是否领取工程款等行为综合认定。本案中现场负责人葛某虽未签字,但因处理纠纷、签署委托书、共同领款,被认定为共同承包人。
Q2:挂靠人说"别人欠我的钱可以从这里扣",法院会支持吗?
A:一般不会。这属于抵销抗辩,需由主张方举证证明债权人同意抵扣或有其他法定事由。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证据,故未获支持。
Q3:企业替挂靠项目垫付的钱,多久内要主张?
A: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主张。垫付事实发生后应尽快固定凭证并催告,避免因时效经过或证据散失而丧失胜诉可能。
Q4:判决后对方不还钱怎么办?
A:可在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判决已明确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Q5:包工头、班组的欠款,企业一定要先付吗?
A:在挂靠、转包情形下,发包方或被挂靠企业常需先对外承担付款责任,再依据内部约定向实际施工人追偿。这正是"对外先担责、对内再追偿"的典型路径。
八、免责声明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整理,仅供学习、交流与案例展示使用,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合同效力与责任承担存在个案差异,请勿直接套用;具体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为保护隐私,文中当事人及单位信息已作匿名化处理。
作者:周厚远律师
专注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合同纠纷与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