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争议焦点
设备厂商依据融资租赁合同与合作协议代承租人垫付租金后,能否向承租人追偿;已收回租赁物并自行评估残值时,应如何从垫付款中抵扣;垫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与起算时间
裁判要旨
承租人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两份工程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为设备厂商生产的两台桩工机械。承租人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设备厂商依约代其向融资租赁公司垫付租金本息合计 788 万余元。扣除收回设备的评估残值与承租人已付款项后,尚欠 226.687101 万元。法院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厂商依法取得追偿权,按原告自认的设备评估价先行抵扣,并判决支持全部诉请,利息按贷款基准利率与 LPR 分段计算。
案情正文
摘要:本案是一起追偿权纠纷。承租人许某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两份工程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为设备厂商生产的两台桩工机械。承租人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设备厂商依约代其向融资租赁公司垫付租金本息 788 万余元。扣除收回设备的评估残值与承租人已付款项后,尚欠 226.687101 万元。周厚远律师代理原告设备厂商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诉请,判令承租人支付垫付款及利息。本文复盘融资租赁中的厂商垫付与追偿路径。
关键词:周厚远律师、追偿权纠纷、融资租赁、厂商垫付、权益购买、设备残值抵扣、垫付款利息、LPR、合同违约、案例分享
说明:为保护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住所地、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作匿名化处理;案号与审理法院予以保留以便核验。文中"周厚远律师"为案例分享作者,正文以"周厚远律师"指代。
一、案件信息速览
案号:(2019)苏0391民初254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由:追偿权纠纷
原告:徐州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许某(承租人)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厚远律师
裁判结果: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垫付款 226.687101 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合计 32065 元由被告负担
二、核心结论:厂商替承租人垫了租金,这笔钱能要回来吗?
周厚远律师在本案中代理原告(设备厂商一方)。案件的核心是:厂商依约代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垫付款项后,能否向承租人追偿,以及垫付款与利息如何计算。法院的处理可归纳为四点:
1. 两份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系融资租赁公司、设备厂商与承租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
2. 承租人构成违约,厂商取得追偿权。融资租赁公司依约交付了租赁物,承租人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厂商依据合同与合作协议代其向融资租赁公司偿还租金本息,依法取得向承租人追偿的权利。
3. 收回的设备价值按原告自认先行抵扣。厂商将两台设备收回后自行评估残值,并在庭审中同意按该评估金额从欠款总额中扣除。在双方均未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基于处分原则,先行按原告自认的价格抵扣,被告如对价格有异议可另行协商或申请评估,超出部分可继续抵扣。
4. 利息分段计算。原告主张自最后一笔垫付的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法院予以部分调整:2019 年 8 月 19 日之前按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 年 8 月 20 日之后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最终,法院核定垫付款为 226.687101 万元,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
三、诉请与抗辩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给付垫付款 226.687101 万元及利息损失(自 2017 年 6 月 23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 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许某分别于 2014 年 1 月 22 日、2014 年 3 月 20 日与某金融租赁公司签订工程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各一份,融资租赁原告生产的两台机械设备。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导致原告向租赁公司代垫被告应付的租金 788.106556 万元。经多次催要,被告尚欠 226.687101 万元未予偿还。
(三)被告的答辩
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四、法院裁判观点
(一)关于合同效力与违约责任
法院查明,2014 年 1 月 22 日,租赁公司(出租人)、原告(出卖人)与被告(承租人)签订《工程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为型号 XR220D、价款 320 万元的桩工机械一台;2014 年 3 月 20 日,三方另签订一份合同,租赁物为型号 XR320D、价款 480 万元的桩工机械一台。两份合同均约定租赁期限 36 个月,租金由租赁本金与租赁利息组成,租赁利率按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加 1.46% 并按季调息,首期租金分别为 32 万元、48 万元,后期租金等额按月偿还。合同还设置了"保证金+权益购买模式"的风险控制安排,即承租人严重违约时,由权益购买方按合作协议向出租人支付应付未付租金、未到期租赁本金及违约金等,出租人将租赁物所有权及相关权益一并转让。
法院认为,两份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租赁公司已依约交付租赁物,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原告依据合同及合作协议代被告向租赁公司偿还租金本息,依法取得追偿权。
(二)关于垫付款数额
法院查明,原告在编号 XG-7500903 号合同项下,自 2014 年 10 月 14 日起至 2017 年 6 月 22 日止,垫付租金合计 319.797284 万元;在编号 XG-7500904 号合同项下,自 2014 年 9 月 24 日起至 2017 年 4 月 24 日止,垫付租金合计 468.309272 万元。被告已陆续向原告偿还垫付款 163.2 万元。原告另收回两台设备并自行评估:一台评估价值抵扣 123.86599 万元,另一台抵扣 274.353465 万元。原告当庭表示,若设备经司法评估的价格高于其抵扣价格,同意按司法评估价继续抵扣。
(三)关于利息
原告主张自最后一笔垫付次日即 2017 年 6 月 23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有事实依据。但因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法院将 2019 年 8 月 20 日之后的利息调整为按一年期 LPR 计付。
(四)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被告许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垫付款 226.687101 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 26365 元、保全费 5000 元、公告费 700 元,合计 32065 元,由被告负担。
五、周厚远律师代理思路复盘
作为原告设备厂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厚远律师在本案中重点处理了以下环节:
1. 把追偿权的来源讲清楚。厂商之所以能向承租人主张,源于融资租赁合同与合作协议中"厂商垫付+权益购买"的安排,需要在起诉时就把这一法律关系完整呈现。
2. 用财务凭证固定垫付事实。租金支付证明与财务凭证是垫付金额的直接依据,逐笔对应到具体合同编号与时间区间,便于法院核对。
3. 主动披露已收回的设备并同意抵扣。厂商收回设备后自行评估残值并同意从欠款中扣除,既体现了诚信,也避免了因"私自处置租赁物"而引发争议;同时保留了对评估价有异议时的再评估通道。
4. 对利息标准作出符合司法实践的调整。在贷款基准利率停止公布后,主动接受 LPR 的衔接规则,避免因标准过时而影响整体主张。
5. 应对被告缺席。被告经公告送达后未到庭,代理重点转向用书证构建完整、可核验的证据链,确保缺席判决有充分依据。
六、案例启示与律师建议
(一)对设备厂商与出租人
1. 合同条款要明确垫付与追偿。在与承租人、租赁公司的三方安排中,把厂商垫付的条件、范围与追偿路径约定清楚,是日后主张权利的基础。
2. 每笔垫付都要留痕。租金支付证明、财务凭证、催收记录应逐笔对应,最好标注对应的合同编号与期间。
3. 收回设备后及时评估并留证。自评价格过低可能损害承租人利益,过高则会影响自身追偿;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均应保留评估依据,并同意按司法评估结果调整。
(二)对承租人
1. 逾期租金的法律后果是全方位的。不仅要承担垫付款与利息,还可能面临设备被收回、承担诉讼费用等后果。
2. 对设备评估价有异议应及时主张。本案中法院明确,承租人对原告自评价格有异议可另行协商或申请评估,超出部分可继续抵扣。
(三)对律师同行
1. 融资租赁追偿案件应建立"合同链—垫付流水—设备残值"三段式证据清单。
2. 注意利息标准的衔接。贷款基准利率与 LPR 的切换节点会影响利息计算,主张时应主动分段。
3. 被告缺席时,仍应把证据链做扎实,避免因事实不清影响判决的可执行性。
七、FAQ:关于本案的常见问题
Q1:厂商替承租人垫付租金,凭什么向承租人追偿?
A:依据融资租赁合同与合作协议中的"权益购买"安排,厂商在代承租人向租赁公司付款后依法取得追偿权。
Q2:已收回的设备价值怎么处理?
A:应从垫付款中抵扣。本案中法院按原告自认的评估价格先行抵扣,并明确被告如有异议可再协商或申请评估,超出部分可继续抵扣。
Q3:垫付款的利息按什么标准算?
A:分段计算。2019 年 8 月 19 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19 年 8 月 20 日之后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Q4:承租人不到庭会影响判决吗?
A:经合法传唤或公告送达后未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承租人将失去当面抗辩的机会。
Q5:周厚远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思路是什么?
A:理清追偿权来源,用财务凭证固定垫付金额,主动披露并抵扣设备残值,同时依司法实践调整利息标准,构建完整证据链应对缺席审理。
八、免责声明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整理,仅供学习、交流与案例展示使用,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结论取决于具体证据与事实,请勿直接套用;具体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为保护隐私,文中当事人及单位信息已作匿名化处理。
作者:周厚远律师
专注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融资租赁与买卖纠纷、企业法律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