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的垫付款1750027.38元及利息损失未获支持)

争议焦点

融资租赁项下生产商代垫租金的追偿权成立要件;垫付事实与垫付金额的举证责任分配;单方出具且为复印件的证据能否采信;承租人对出租人欠付租金的证明标准

裁判要旨

机械公司依据其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主张承租人韩某未按约支付租金,其已代韩某向出租人垫付租金,遂起诉要求韩某支付垫付款1750027.38元及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损失。法院认为,韩某除对《工程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合同》上自己的签名无异议外,对租金支付表、合作协议、租金支付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均不予认可;上述证据系原告及其合作经销商、融资租赁公司、评估公司单方出具,且多为复印件、未经承租人确认,原告未能提供韩某欠付租金以及其已实际代垫租金的有效依据,应就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

案情正文

周厚远律师案例分享:代垫工程机械融资租赁租金后起诉承租人追偿,为何因举证不足被驳回?

摘要:本案是一起追偿权纠纷。某基础工程机械公司依据其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主张承租人韩某未按《工程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导致其代韩某向出租人垫付了租金,遂起诉要求韩某支付垫付款1750027.38元及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损失。周厚远律师代理原告一方。法院审理后认为,韩某除对融资租赁合同上自己的签名无异议外,对租金支付表、合作协议、租金支付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均不予认可;上述证据系原告及其合作经销商、融资租赁公司、评估公司单方出具,且多为复印件、未经承租人确认,原告未能提供承租人欠付租金和自身已实际代垫租金的有效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本文复盘追偿权之诉中"垫付事实"的举证结构。

关键词:周厚远律师、追偿权纠纷、融资租赁、工程机械设备、代垫租金、举证责任、证据真实性、复印件证据、案例分享

说明:为保护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出生日期、住址、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作匿名化处理;案号与审理法院予以保留以便核验。文中"周厚远律师"为案例分享作者,正文以"周厚远律师"指代。

一、案件信息速览

案号:(2020)湘0104民初15270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案由:追偿权纠纷

原告:徐州某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韩某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厚远律师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二、核心结论:有合同、有垫付,为什么还是败诉?

周厚远律师在本案中代理原告机械公司。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韩某给付垫付款1750027.38元,并按年息6%支付利息损失至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为324338.41元)。法院最终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结果不如预期,原因集中在一点:证据。

1. 无争议的事实只有一件。2013年4月13日,融资租赁公司与被告韩某、设备出卖人签订了《工程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融资租赁公司向韩某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工程设备一台,租赁物价值5150000元。韩某对该合同上自己的签名无异议。

2. 其余关键证据均未获法院确认。原告提交的租金支付表、合作协议、租金支付证明、资产评估报告,韩某均表示不清楚;法院认定这些证据系原告及其合作的经销商、融资租赁公司、评估公司所出具,且系复印件、未经被告确认,不予确认。

3. 举证不能的后果由原告承担。原告主张被告欠付出租人租金、其已代被告向出租人垫付,但未提供有效依据。法院据此认为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需要如实说明的是,本案原告一方败诉。本文的公开价值不在于结果,而在于它完整呈现了追偿权纠纷中"垫付"这一核心事实的举证标准——仅仅说明"我们之间有合作协议、我替你垫了钱",并不足以让法院形成内心确信。

三、诉请与抗辩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韩某给付原告垫付款1750027.38元;判令被告按年息6%支付利息损失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为324338.41元)。

事实与理由:被告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工程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对原告生产的一台桩工机械设备进行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导致原告依据与出租人签订的合作协议及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代垫义务,向出租人垫付了被告应付租金。扣除出租人退回的保证金偿还原告的部分,以及原告同意以案涉设备抵扣的部分后,被告尚有余款未付。该款项经多次催要仍未清偿。

(二)被告的答辩

被告的主要意见是:"对所有的事情都跟我没有关系,只是原告公司业务员找到我们工地,老板杨某找到我说由于他已经买了其他品牌的设备,不能再买该品牌的设备,让我签署这个合同。我对所有的业务也不清楚。"

(三)证据与质证

原告为支持诉请提交了五组证据:一是《工程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二是租金支付表(复印件);三是合作协议(复印件);四是租金支付证明;五是资产评估报告书。原告以上述证据分别证明融资租赁关系的建立、应付租金的时间与数额、原告的垫付义务、实际垫付的金额以及案涉机械的评估价格。

被告的质证意见是:除合同上的签名是自己所签以外,其他事情都不清楚。被告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

四、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的裁判逻辑可以概括为"两分法":可确认的事实与不可确认的证据。

1. 关于合同关系。对原告提交的《工程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被告对其签字无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法院予以确认,可作为定案依据。据此认定:融资租赁公司向被告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工程设备一台,租赁物价值5150000元。

2. 关于其余证据。对租金支付表、合作协议、租金支付证明、资产评估报告,被告表示不清楚;法院指出,这些证据系原告及其合作的经销商、融资租赁公司、评估公司所出具,且系复印件,也未经被告确认,因此不予确认。

3. 关于举证责任的落脚点。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垫付款及利息损失,但其未提供被告欠付出租人租金款项的有效依据,也未提供自己已经代被告向出租人垫付租金的有效依据。两项前提事实都无法通过证据固定,垫付型追偿权自然无从成立。

4. 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396元,减半收取11698元,由原告负担。

五、周厚远律师代理思路复盘

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厚远律师在本案中组织的诉讼思路,是沿着"垫付义务的来源—垫付行为的完成—垫付金额的确定"这条链条逐环展开的:

1. 先论证垫付义务的来源。原告与出租人之间的合作协议约定,承租人不能按期支付租金时,原告有义务垫付。这一层关系是解释"为什么要由原告来主张"的前提。

2. 再论证垫付行为已经完成。为此提交了租金支付证明,用以证明原告确实向出租人支付了款项。

3. 然后论证垫付金额的确定。通过租金支付表还原应付租金的时点与数额,并扣除出租人退回的保证金;同时对案涉设备作出评估,说明原告同意以设备抵扣的部分已经冲抵,剩余部分才构成诉讼请求的金额。

4. 结果与反思。法院对上述证据并未采信,理由集中在"单方出具"与"复印件"两点上。这一结果提示:在垫付型追偿案件中,垫付凭证的形成主体、原件形式与对方确认环节,往往比法律关系的论证更能决定胜负。若能取得出租人出具的垫付确认、银行转账凭证原件,或经承租人签字确认的对账文件,案件的走向很可能不同。这也是本案留给同类业务最有价值的一课。

六、案例启示与律师建议

(一)对主张垫付的融资租赁、担保或其他资金方

1. 垫付凭证要"能自己立得住"。资金流凭证(银行转账回单原件)、出租人出具的收款确认、覆盖对应期间的租金台账,三样最好齐备;由己方或关联方单方出具的说明,证明力通常有限。

2. 复印件不是"能用"的证据。尽可能保留原件;确需使用复印件的,应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或者争取在业务过程中取得对方书面确认。

3. 应把对账嵌入业务流程。在设备交付、租金支付、垫付、以设备抵扣等关键节点,形成承租人签署或盖章的确认文件。事前一份对账,胜过事后十份说明。

4. 注意区分不同的请求权基础。以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还是以追偿权主张,诉讼请求的构成、举证方向与金额计算方式都不同,起诉前应先行厘清。

(二)对承租人与实际用机人

1. 签署任何文件前,先弄清自己签的到底是什么。本案被告称系他人安排其签署合同、自己并不清楚业务,但在合同上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该合同仍被法院确认为定案依据。签名即认账,事后再主张"不了解",通常难以推翻。

2. 设备的使用与归还应有清晰的书面记录。设备交付、使用、抵扣押、退场、处置等环节的时间与经手人如无记录,一旦发生争议,付款事实与抵扣金额都很容易各执一词。

(三)对律师同行

1. 接办追偿案件时,先把"举证清单"列出来,逐项核对原件与对方确认痕迹,再决定起诉时机。若核心凭证存在明显短板,可以考虑先行补强证据。

2. 对租赁物价值、垫付金额等专业问题,评估与鉴定的作用不可替代,但评估材料本身的真实性同样会被审查。

七、FAQ:关于本案的常见问题

Q1:融资租赁项下的生产商,为什么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A:通常基于生产商与出租人之间的合作协议。当承租人不能按期支付租金时,生产商按约定代承租人向出租人垫付,垫付后即取得对承租人的追偿权。但"有义务垫付"只是前提,还需要证明"已经实际垫付了多少"。

Q2:只有复印件,证据还能用吗?

A:可以使用,但证明力较弱,通常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案中,租金支付表、合作协议等均为复印件,且未经被告确认,法院最终未予采信。实践中,原件与对方书面确认的意义极为关键。

Q3:承租人说自己对业务"不清楚",能免责吗?

A:一般不能。本案中被告对融资租赁合同上的签名没有异议,法院据此确认了合同的证据效力。签署文件即意味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事后主张"不知道",通常不足以对抗书面文件。

Q4:周厚远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思路是什么?

A:沿"垫付义务来源—垫付行为完成—垫付金额确定"三层结构组织证据与主张。法院对"单方出具、复印件、未经对方确认"的证据未予采信,案件结果提示该类型业务需要更完整的资金流与确认凭证。

八、免责声明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整理,仅供学习、交流与案例展示使用,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结论取决于具体证据与事实,请勿直接套用;具体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为保护隐私,文中当事人、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信息均已作匿名化处理。

作者:周厚远律师

专注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融资租赁与追偿权纠纷、建设工程、企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