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10月26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暂行条例。条例共六章,明确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取得、分级登记、法人证书有效期与换领、信息公开要求,并列举不按登记事项开展业务等情形的法律责任。
正文
10月26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国务院令公布,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条例明确,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各类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从事宣传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活动的非营利组织。事业单位的登记与监督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在主体资格上,事业单位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后,依照条例办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未经登记,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国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的工作,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指导监督。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
程序上,申请法人登记由举办单位审核材料,主管部门复核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书,15个工作日内审查并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说明理由;审查范围包括材料齐备性、审批文件合规性与拟任法定代表人信用状况等。
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超过有效期限自动失效;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应提出换领申请。事业单位凭法人证书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登记事项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被撤销、整合、被撤销登记或法人证书被吊销的,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注销前应完成清算。
监督管理方面,条例要求登记管理机关、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各负其责,对公益性职责履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与效果评价,事业单位应依法公开登记事项与年度报告,并对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法律责任一章列举了不按登记事项开展业务、不按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不报送年度报告、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法人证书等情形,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制业务活动、暂扣直至吊销法人证书等处理;假冒事业单位、未经登记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活动的,将被公告并依法查处。
与事业单位有往来的企业和个人可注意:签约前通过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平台核验法人证书与登记事项,确认业务范围;发生争议时,事业单位法人的独立责任与举办单位的责任边界需结合具体法律关系判断;条例施行后,登记、年报与信息公开要求更为明确,相关合同审查清单也应同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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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新华网。 查看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