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10月23日,“气候变化与新能源司法保护”座谈会在合肥举行,主题为《生态环境法典》实施背景下的规则体系与审判机制研究。与会者调研新能源产业司法保护基地,围绕气候变化的司法新课题与新能源法律适用难点研讨,50余名法官和学者参加。
正文
10月23日,“气候变化与新能源司法保护”座谈会在安徽省合肥市举行。会议由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主办,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合肥法务区承办。
会议主题为“气候变化与新能源司法保护——《生态环境法典》实施背景下的规则体系与审判机制研究”。与会者围绕主题开展研讨交流,共话气候变化带来的司法新课题,共探新能源产业发展中的法律适用难点。
从议题设置看,会议有两个落脚点:一是气候变化带来的司法新课题,涉及温室气体排放、生态修复责任、碳汇计量等前沿问题;二是新能源产业发展中的法律适用难点,多与项目开发、设备买卖、工程质量、用地用海、并网消纳等合同与行政争议交织。
与会人员实地调研了合肥(长丰)新能源产业司法保护基地,了解司法机关服务新能源产业链的具体做法,包括诉调对接、巡回审判、典型案例培育等机制安排。
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的法官,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天津大学、复旦大学等高校、科研机构和协会的专家学者和课题组成员,共计50余人。
会议提出,要以高质量司法护航美丽中国建设,为全面绿色转型提供实践路径。这一表述与近年来环境资源审判的改革方向一致:从单纯的事后追责,转向兼顾预防性救济、恢复性司法与产业引导。
对新能源企业而言,有几点值得留意:一是项目合同应明确设备性能、验收标准与违约责任,减少技术争议转化为法律争议的空间;二是涉生态保护红线、用地用海审批的合规审查须前置,避免因手续瑕疵导致项目停滞或合同履行受阻;三是发生环境损害时,修复责任与赔偿方式可能成为裁判重点,企业宜提前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可行性。
从审判机制看,跨区域集中管辖、专家陪审与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官等安排,正在成为环境资源案件的常见配置。当事人举证时,除常规书证外,还应重视监测数据、鉴定意见与技术报告的完整性与可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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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查看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