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徐州鼓楼法院审结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被告人未获授权,组织工人批量生产假冒某机械公司商标的装载机驾驶室等配件并销售,获利10万余元。因其有自首、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正文
未经授权,在厂房内组织工人批量生产假冒他人商标的机械配件,再对外销售牟利——徐州鼓楼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对这条“傍名牌”的生意给出了刑事答案。
案情显示,被告人在未取得某机械公司任何商标授权的情况下,在厂房内组织工人批量生产假冒该公司商标的装载机驾驶室、发动机后机罩等核心配件。经查,其生产的假冒配件已对外销售,非法获利10万余元;公安机关现场扣押其已制造完毕但尚未销售的假冒产品,价值1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此类仿冒配件工艺、质量难以保证,一旦流入市场,不仅侵害企业知识产权与品牌声誉,更易引发设备故障、施工安全隐患,存在较大安全风险。
量刑时,法院考量了被告人具有自首、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权利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多项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最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息诉。
从法律要点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即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这里的“同一种商品”以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判断基础,“相同商标”既包括完全相同,也包括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情形。即便产品尚未全部售出,已制造完毕、准备销售的侵权产品同样计入犯罪数额。
对权利企业而言,本案提示了三条并行路径:刑事报案固定侵权规模与主观故意,民事起诉主张停止侵害与赔偿损失,行政投诉推动查处与收缴。三条路径的证据可相互支撑,报案时应尽量提供商标注册证、真伪比对说明、销售渠道线索与损失核算材料。
对代工、配套企业而言,承揽加工前应核实委托方的商标授权文件与商品来源,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权利瑕疵担保条款,并留存授权书、订单、发货单据。明知他人假冒仍提供生产、仓储、运输等便利的,也可能被追究相应责任。
徐州中院介绍,“代表委员评案·槌定有声”专栏聚焦群众身边的民生关切,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案释法,呈现裁判背后的情理法理,让司法裁判的规则意义更可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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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查看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