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南通通州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涉电诈案件:被告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冒充承兑商收取被害人现金转交上线。法院综合其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情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同时向监护人送达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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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的链条上,除了编写话术、搭建平台的人,还需要有人负责“收钱”。一些不法分子把目光投向辨别能力不足、急于赚钱的未成年人,以“兼职赚钱”为诱饵,让他们充当资金流转的帮手。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的一起案件,就呈现了这样一条路径。
被告人初中毕业后早早步入社会,在明知他人可能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经人介绍为谋取不法利益冒充承兑商,收取被害人现金5万元后转交上线。案发后,其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全额退出赃款,审理期间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承兑商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量其系从犯,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退缴赃款发还被害人。
判决之外,法院还做了一件事: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依法向监护人送达《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结合案件事实剖析监护缺位与孩子误入歧途之间的关联,督促监护人密切关注孩子的社交圈与日常行踪,加强亲子沟通与管教约束,同时释明法定家庭教育职责,明确告知怠于履职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从辩护与量刑实务看,这类案件有几个常见争点。一是主观明知的认定:行为人常辩称“不知道是诈骗”,但结合报酬明显异常、使用他人账户、按指令快速取现转交、刻意规避留痕等情节,可以认定其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放任结果发生。二是角色定位:仅负责取款、转账的,通常认定为从犯,这是争取从宽的关键支点。三是情节的组合运用: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取得谅解,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往往共同支撑减轻处罚与缓刑适用。四是年龄证据,户籍登记与骨龄鉴定不一致时,应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审查认定。
对家长而言,孩子“突然有钱”“频繁外出”“手机里有多张他人银行卡照片”,都是需要警觉的信号。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任告知书已成常规做法,其意义不在于追责,而在于把监护责任重新拉回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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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江苏法院网。 查看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