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一名炊事员在单位食堂因地面湿滑摔伤构成十级伤残,起诉索赔。法院明确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参照过错责任处理,双向审查双方义务,按过错原因力酌定分担比例。
正文
2023年2月,孙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孙某在该公司食堂从事炊事工作,每月劳务报酬4000元。2025年1月,孙某在岗提供劳务期间,因食堂地面存有积水、地砖防滑性能不足,不慎摔倒受伤。双方就损害赔偿协商无果,孙某诉至法院。诉讼中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孙某伤情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本案争议焦点是:单位与个人建立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伤,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主要规制自然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对于单位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司法实践可参照该条文确立的过错责任规则处理。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食堂地砖防滑条件欠缺,作业场所长期存在地面湿滑的安全隐患,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孙某已在食堂从事劳务近两年,熟知地面易湿滑的作业环境,作业过程中却未尽到审慎的自我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亦有过错。
裁判思路可归纳为三层。其一,以过错责任作为裁判基础。民法典该条并未直接规定单位作为接受劳务主体,若简单套用劳动关系项下工伤的无过错责任,把风险全部转嫁给企业,会不当加重企业负担。因此此类纠纷参照该条采用过错责任:劳务者一旦受伤,单位并非必须全额赔付,劳务者也不必自担全部损失。
其二,双向审查义务履行,厘清各方过错。对接受劳务的单位,重点审查安全保障与管理监督义务是否落实:是否提供安全可靠的作业环境与设施设备,是否开展安全提示、风险告知及必要安全教育,作业现场是否尽到管理、指挥、监督职责,选用劳务人员时是否核查相应作业能力;未充分履行即构成过错,已完整履行的可依法减轻赔偿责任。对提供劳务者,则重点考察其自我安全注意义务。
其三,考量过错原因力大小,运用过失相抵确定责任比例。认定双方均有过错时不能简单平均分摊,而要甄别过错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强弱:先核实伤害是否发生于劳务履职过程,若与劳务活动无关,接受劳务单位无需赔偿;再评判各方过错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力。法院最终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了分担比例。
对用工单位而言,地面防滑、警示标识、安全培训、意外保险这些投入,正是免责或减责的关键证据;对劳务人员而言,熟悉环境不等于可以忽视风险。还需注意,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一字之差,赔偿路径却不同:前者按过错分担,后者走工伤认定、无须证明单位过错,关系性质往往决定案件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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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江苏法院网。 查看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