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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昆山一男子离婚后长期患病瘫痪,由其外甥女夫妇照料并操办丧事,去世后留下抚恤金与丧葬补助金共28万余元。外甥女起诉法定继承人女儿要求分割,法院认定该款项不属遗产,但可参照继承规则并结合扶养情况酌定,判其分得10.4万元。

正文

亲人离世后,抚恤金、丧葬补助金该如何分配?没有法定继承人身份,但长期照料患病亲属,能否分得相应份额?江苏昆山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给出了一个兼顾规则与情理的答案。

案情并不复杂:李某与妻子于1999年离婚,独生女随母亲生活,此后二十余年与父亲及其他亲属鲜有联系。2016年起,李某因病多次住院,后来长期瘫痪在床,生活起居均需他人照料。这期间,外甥女及其丈夫承担起照料与扶养的责任。2022年12月李某去世,丧葬事宜由外甥女操办,费用也由其实际支付。经李某生前所在单位确认,其去世后留有抚恤金27.6万余元、丧葬补助金4000元,合计28万余元。外甥女认为自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遂将李某的女儿诉至法院,要求分得上述款项。

案件的争点在于款项性质与分配主体。法院指出,依据社会保险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这两笔钱是社会保险基金对遗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产生于死亡之后,并非死者生前遗留的个人财产,因而不属于遗产范围;但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遗产分割原则,结合亲属关系、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实际扶养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分配方案。

现行法律未明确列明“遗属”的具体范围,实践一般参照民法典关于近亲属及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确定分配主体。同时,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本案中,外甥女虽非法定继承人,却在李某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期间主动承担主要扶养责任,付出大量时间、精力与财力,使老人得以安度晚年,这一行为应予肯定。法院据此酌定其分得抚恤金10万元;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分得剩余部分。丧葬补助金具有弥补实际支出的功能,应优先补偿实际支出人,余款再按赡养情况分配,故4000元判归外甥女。最终判决外甥女享有10.4万元,女儿享有17.6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这起案件对家事纠纷有几点提示。第一,抚恤金不是遗产,不能照搬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的份额比例,亲情疏密与实际付出才是调整份额的主要变量。第二,主张“扶养较多”需要证据支撑:病历与住院记录、护理与陪护凭证、医疗费和丧葬费票据、邻居与社区的证明,都是常见材料。第三,此类纠纷更适合调解,诉讼中一味争份额,容易把仅存的亲情一并耗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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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江苏法院网。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