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徐州睢宁法院审结一起商标侵权案:加盟商在合同约定地址之外另行开办幼儿园,虽门头不用品牌标识,却在园区装潢、招生手册中突出使用,法院认定超授权范围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停止使用、拆除物料并赔偿损失。

正文

依托成熟品牌的口碑与标准化运营体系,品牌加盟成为不少经营者创业的选择。但品牌加盟的商标使用权有明确范围与期限,超出授权边界私自扩店、私自用标,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近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对此作出回应。

一、案情概要

北京启某公司系某知名幼儿教育企业,自2007年起持有并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在早教、亲子托管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2010年,孙某与该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在指定街区合规经营幼儿园。

2022年,孙某另行注册成立乐某公司,在本地其他街区新开一所千余平方米的幼儿园。该园所门头未使用涉案品牌标识,但在园区内部墙面装潢、招生宣传手册、课程介绍物料等多处突出使用品牌字样;取证过程中,该园负责人还对外宣称新园是原加盟园的分部校区。

品牌方认为孙某及乐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其注册商标开展经营宣传,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权、拆除标识并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二、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在园区装潢、招生宣传中使用品牌标识,能够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其开展的学龄前儿童托管、早教服务,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类别高度重合、服务场景近似。

孙某虽曾是合法加盟商,但品牌使用权仅限于合同约定的经营地址、经营范围与经营期限。被告私自新设校区、跨区域使用品牌对外招生,未取得权利人书面许可,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新校区系直营、授权校区或与权利人存在关联,构成商标侵权。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令乐某公司、孙某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品牌标识,拆除、销毁含有品牌字样的园区装潢与招生宣传资料,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四、实务提示

其一,加盟费买到的是“有期限、有范围”的使用权,不是永久、无限制的授权。合同约定的地域、品类、方式、期限就是红线。

其二,扩张须先取得书面授权。增设门店、拓展区域、新增品类前,应向权利人提交书面申请,取得正式授权后再开展。

其三,合作终止后要及时清退。合同到期或解约后,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彻底拆除装潢、线上线下物料中的品牌标识,避免惯性使用引发纠纷。

其四,加盟商应留存授权文件与沟通记录;权利人则应完善商标监测与合同条款,明确违约与侵权责任。

文章来源

本文来源: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