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车主在4S店花九万余元更换车架,转让时检测发现B柱存在钣金修复与变形。昆山法院委托鉴定后认定车架交付前即有质量问题,4S店以合格品名义交付构成欺诈,判决按车架价款三倍赔偿二十七万余元。

正文

一、案情

2021年3月,周某在某4S店购买一辆汽车。2022年1月,周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4S店出具维修方案,建议整体更换车架,维修费用共计17万余元,其中车架价款9万余元。周某同意方案并将车交由该店维修。2024年底,周某准备出售该车,经第三方检测发现车辆右侧B柱存在钣金修复、变形等问题。周某认为4S店以次充好、以旧冒新,遂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起诉,请求按车架款的三倍赔偿27.6万余元。

二、抗辩

4S店辩称,车架为全新且出厂检验合格,周某全程见证维修过程并对更换车架进行过检查确认;车辆更换车架后又发生两次事故,送修项目涵盖右前门B柱,且车辆一直由周某使用保管,无法核实损伤是否在后续使用中形成。

三、认定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车架进行质量鉴定。鉴定意见载明,右B柱铭牌往下位置与右底边梁结合部区域存在漆膜偏高异常,刮开漆膜检查发现车架金属结构变形、存在用腻子抹平的情况,右B柱金属结构部件有明显损伤,不符合全新合格车架要求,属产品质量问题。鉴定还指出,B柱是车身结构的关键支撑,兼具稳定车身与侧面碰撞保护作用,本案损伤正位于下转角应力集中部位,一旦发生碰撞即可能成为薄弱点,构成安全隐患。

四、推理

关于损伤形成时间,检测发现右前车门为原车状态且漆膜正常无损。依物理常理,足以导致B柱金属结构变形的外力必然先行破坏外部漆膜层;现外部漆膜完好而内部金属结构变形,可推断损伤及腻子修复发生在车架交付之前。4S店所称两次出险维修,内容为车门喷漆、更换轮眉饰条等外观项目,均不涉及B柱结构区域,费用也与修复结构性损伤明显不匹配,抗辩不能成立。法院据此认定车架交付前即存在质量问题,依《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已达事故车标准。

五、判决

4S店负有交付全新合格车架的义务,其作为专业汽车销售服务商,在安装、调试及交付前检验环节理应且有能力发现如此明显的结构性损伤;即便损伤非其故意造成,未作任何说明即以合格品名义交付,足以认定主观上存在隐瞒的恶意。消费者见证维修过程不等于专业检验,不能替代经营者的检验与告知义务。法院判决按车架价款92107.76元的三倍赔偿276323.28元,二审维持原判。

六、提示

惩罚性赔偿不只在于填补个别消费者的损失,更在于通过惩戒形成威慑。经营者作为合同相对方与质量责任主体,应对交付成果负最终责任,瑕疵纵源自上游供应商,也须先向消费者担责、赔付后另行追偿。消费者维修车辆应留存维修清单、结算凭证与沟通记录,对质量存疑及时委托有资质机构检测、固定证据。

文章来源

本文来源:江苏法院网。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