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南通海门法院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时,担保人以授权委托书签名系他人代签为由申请再审,经笔迹鉴定确认签名为本人所签,法院认定其与母亲作虚假陈述、妨碍诉讼,分别处以罚款,南通中院复议予以维持。

正文

据江苏法院网消息,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在办理一起再审申请案件时,查明当事人及其母亲故意作虚假陈述,依法对二人分别作出罚款决定,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后维持原决定。该案对民事诉讼中「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作出了较为清晰的示范。

一、案情概要。俞某夫妇因经营需要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200万元,其女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后俞某未能按期还款,小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审理期间,女儿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其母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调解。该借款合同纠纷经调解结案,俞某夫妇需归还200万元借款,女儿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调解后的争议。民事调解书出具后,俞某夫妇仍未履行,小贷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扣划了女儿名下款项30万元。此后,母亲以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名系其代签、并非女儿本人所签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生效调解书,意图解除女儿所承担的担保责任,并书面保证如非本人所签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三、鉴定与处理结果。再审程序中,法院依法启动笔迹鉴定程序。经专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授权委托书中的委托人签名为女儿本人所签,并非母亲代签。法院认为,二人作虚假陈述,意图谋取不当利益,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浪费司法资源,损害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据此决定对二人分别处以罚款。母亲不服申请复议,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驳回其复议申请,维持原罚款决定。

四、法律依据与启示。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事诉讼法亦明确,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实体法与程序法共同要求,从事民事活动、进行民事诉讼都必须诚实守信。本案提示:再审申请并非规避生效裁判的通道,以虚构事实的方式启动或应对诉讼,不仅难以获得实体上的利益,反而可能因妨碍诉讼承担罚款等法律后果;当事人就签名、交付等关键事实存在争议时,应在举证期限内依法申请鉴定,而非事后作出与客观事实相反的陈述。

来源:江苏法院网。本文为案例要点概述,具体表述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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