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一对情侣举办婚宴并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男方先后支付30余万元,部分转账被要求备注「自愿赠与」。上海闵行法院结合转账背景与真实意思认定款项属彩礼,酌情判令女方返还约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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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网社会·法治频道报道,《人民日报》「以案说法」栏目近期披露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的款项,即使转账备注为「自愿赠与」,仍可能被认定为彩礼并需返还。

一、基本案情。两人原系情侣关系,已举办婚宴并共同生活,但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恋爱交往期间,一方为缔结婚姻,以现金交付和转账等形式支付彩礼礼金等30余万元。其中部分款项转账时明确备注为「礼金」;该款被退回后,支付方又按对方要求重新转账并备注为「自愿赠与」。后因对方不同意登记结婚,就款项返还协商无果,支付方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全部款项。

二、双方主张。原告认为,恋爱期间支付的财物均系以领证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凡较大额度转账,对方均要求备注「无偿赠与、赠与」等字样,但对方对领证一事始终拖延,故主张退回全部款项。被告辩称,转账备注已明确标注「自愿赠与」,应视为无偿赠与自己的财产,不得撤销或返还。

三、裁判观点。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按照习俗为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进行财产支出,首次转账时已明确为礼金,后虽经被告退回并修改备注为「自愿赠与」,但款项性质仍需结合转账背景、款项用途以及双方真实意思综合认定。法院经查证认为,该款项更符合原告为缔结婚姻而给付,属于彩礼,应依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处理。最终,法院根据双方实际情况,酌情判令被告返还彩礼约20万元。

四、法官说法。彩礼作为传统婚俗的组成部分,其本质是一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向另一方支付较大数额财物的附条件赠与;双方未能缔结婚姻时,给付财物一方可主张撤销赠与、返还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自愿赠与」并非万能挡箭牌:转账发生在筹备婚事期间、金额明显超出日常恋爱消费水平且与婚嫁事项相关的,法院仍会参考双方真实意思认定;备注可作为证据,但不能单独决定款项性质。

五、实务提示。恋爱期间涉及大额财物赠与时,双方应尽可能明确资金性质,通过转账记录留下痕迹,并保存聊天记录、购物凭证等证据,明确款项用途与支付目的,避免日后举证困难。需要注意的是,节日、生日等特殊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以及为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一般不属于彩礼,通常不予返还。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以案说法」栏目)。本文为核心要点概述,完整案情与表述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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