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争议焦点
公证购买时如何通过店招、工商登记电话、店内营业执照锁定实际销售主体;销售商提交的销货清单与微信收付款记录需达到何种对应程度才能证明货物来源;上家当庭认可能否补强书证的关联性;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后为何仍需承担合理开支
裁判要旨
权利人经公证在某家私经营部购买被诉床垫,公证书附照片显示店招、店招电话与店内营业执照均与该经营部工商登记信息一致。一审认定加工厂、经营者、销售商与包装公司均构成侵权,判令加工厂、经营者与包装公司连带赔偿42000元,经营部赔偿31000元。周厚远律师代理经营部、加工厂与经营者上诉。二审对经营部提交的销货清单与微信收付款记录予以采信,结合上家(加工厂及经营者)的当庭认可,认定被诉商品来源于加工厂,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撤销3万元经济损失,仅保留1000元合理开支;加工厂与经营者的连带赔偿维持;包装公司因权利人未能证明其印制的即为被诉标识而免责。
案情正文
摘要:本案是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权利人通过公证购买取证,在某家私经营部买到被诉床垫,随后起诉生产商、经营者、销售商与印制方。一审四方均被判担责,经营部赔31000元。周厚远律师代理经营部与生产商一方上诉。二审采信了经营部提交的销货清单和微信收付款记录,结合上家的当庭认可,认定货物来源于加工厂,合法来源抗辩成立,3万元经济损失被撤销,只保留1000元合理开支。本文以本案为样本,梳理"谁是销售者"与"货从哪里来"这两个常被混为一谈的证明问题。
关键词:周厚远律师、侵害商标权、合法来源抗辩、公证购买、销售主体认定、销货清单、微信转账、合理开支、案例分享
说明:为保护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出生日期、住址、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作匿名化处理,商标标志本身亦不列示;案号、审理法院与涉案商标注册号予以保留以便核验。文中"周厚远律师"即案例分享作者。
一、案件信息速览
案号:(2022)川知民终1145号(一审:(2021)川01民初5354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某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涉案商标权利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县某家私经营部(销售商)、隆昌某床垫加工厂(生产商)、周某(加工厂经营者)、崇州某包装有限公司(标识印制方)
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厚远律师(代理家私经营部、床垫加工厂及周某)
裁判结果:部分改判
二、核心结论:两个证明问题,两条不同的举证路径
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商常把两件事混在一起说:"我不是卖这个的"和"就算卖了,货也不是我造的"。这两句话对应两个完全不同的证明问题,本案把二者的边界划得很清楚。
1. "谁是销售者"由权利人举证,靠的是公证取证。本案公证书的附照片显示:被诉店铺的店招与该经营部一致,店招上的电话号码与其工商登记电话一致,店内悬挂的营业执照也与该经营部一致。三处对应,足以排除"这是别人的店"的辩解。这一环节,销售商几乎没有抗辩空间。
2. "货从哪里来"由销售商举证,靠的是进货与付款的对应。经营部在二审提交了销货清单及微信收付款记录,上家(加工厂与经营者)当庭认可商品系其提供,法院据此认定合法来源成立。这一环节,销售商的举证责任更重,但也更有作为空间。
3. 合法来源成立,免的是赔偿责任,不是侵权定性。经营部仍须停止销售,并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1000元。
三、诉请与抗辩
(一)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1. 判令四被告停止侵害其四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 判令床垫加工厂、经营者周某、包装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家私经营部在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经营部、加工厂与经营者的共同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三、四、五项,改判驳回权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有三:被诉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经营者对三字标识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被宣告无效前有权使用;经营部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确定的赔偿金额过高。
(三)包装公司的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四项。理由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其印制被诉标识的内容系他人单方陈述,行政机关未向其调查、亦未送达;即便认定其印制了相关标识,其承接业务时已核查权属、无侵权故意;其仅印制20套商标与40张宣传画、收费130元,判令其对42000元承担连带责任显失公平。
四、法院裁判观点
(一)关于侵权认定
第一,商标性使用。被诉标识使用在床垫上,能够识别商品来源,属于商标性使用。
第二,商标被无效的后果。法院指出,即使经营者曾对该三字标识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其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故"无效前有权使用"的主张不能成立。二审另查明,公证书载明的公证购买日为2021年3月17日,该商标于2021年4月6日被公告宣告无效。
第三,近似与混淆。法院按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整体比对与主要部分比对、考虑商标显著性与知名度三项原则,认定被诉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加工厂与经营者共同生产、销售,经营部销售,一审认定构成侵权并无不当。
第四,包装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法院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虽载明相关标识系经营者委托包装公司印制,但包装公司并非该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权利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诉标识系其印制;虽包装公司认可曾受委托印制相关材料,但该材料是否即为本案被诉标识缺乏证据证明,一审认定其侵权并判令担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纠正。
(二)关于民事责任
1. 停止侵权。加工厂与经营者停止使用侵权标识、经营部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均无不当,予以维持。
2. 生产商一方的赔偿。因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亦无许可使用费可参照,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性质、期间、后果、主观过错程度、商标声誉及维权开支,酌定连带赔偿42000元,并无不当。
3. 经营部的合法来源抗辩。法院引用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认定经营部提交的销货清单与收付款记录能够佐证其主张,且加工厂及经营者均认可商品系其提供,销售时对方商标尚未被宣告无效,权利人未证明经营部明知或应知,故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其销售行为依然构成侵权,仍应承担停止侵权与赔偿合理开支的责任,1000元合理开支予以维持。
4. 判决结果。维持一审第一、三项;撤销一审第二、四、五、六项;改判加工厂与经营者连带赔偿42000元;经营部赔偿合理开支1000元;驳回权利人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按比例分担。
五、周厚远律师代理思路复盘
(一)把"主体"与"来源"拆成两道题
很多销售商在庭上把两件事一起否认,结果两头落空:既没能推翻"我是销售者",也没能证明"货有合法来源"。本案的处理方式是分开应对——对销售主体不做过多的正面否认(公证证据已经比较扎实),把资源集中在来源证明上。
(二)用公证内容做"反向定位"
公证书对权利人有利,但其中记载的细节同样可以为销售商所用:公证购买发生于哪一天、购买时店铺挂的是谁的执照、付款给谁。把这些时间点与营业执照、进货记录对齐,就能确定"这批货是在哪个时间段进的",进而把来源锁定到具体的上家。
(三)补证的方向是"付款"
二审补充的证据是销货清单与微信收付款记录。清单解决"卖了什么、多少",付款记录解决"钱付给了谁"。两者叠加,才能把"从某加工厂进货"从陈述变成可验证的事实。仅有清单而无付款,或仅有转账而无清单,都容易被质疑。
(四)借上家自认完成最后一环
上家(加工厂与经营者)当庭认可商品系其提供,这一环在实务中常被忽略,但它往往决定成败:权利人质疑"无法识别买卖双方"时,最有说服力的回应不是解释单据格式,而是让交易双方共同确认关系。
(五)关于结果
本案属于部分改判。生产商一方的抗辩未获支持,连带赔偿42000元维持;经营部的3万元经济损失被撤销,仅保留1000元合理开支。需要说明的是,包装公司的免责由其自行委托的律师争取,不是本方案代理成果。
六、案例启示与律师建议
(一)对销售商
1. 被公证购买后,否认销售主体基本无效。店招、电话、执照、名片、付款账户,只要有两处以上对得上,法院就会认定你是销售者。此时应立刻转向来源证明。
2. 进货凭证要与付款凭证配对保存。单有清单,容易被质疑真实性;单有转账,难以说明对应商品。
3. 与上家保持可联络状态。合法来源抗辩需要"说明提供者",上家的确认往往是最有力的补强。
(二)对权利人
1. 公证购买时尽量多固定主体标识:店招、门牌、执照、名片、收款账户、店员陈述。本案正是靠三处对应锁定了销售主体。
2. 追责销售商要预判合法来源抗辩。若销售商能指明上家并获得上家确认,经济损失部分很可能落空,诉讼目标应放在停止侵权与合理开支上。
(三)对律师同行
1. 办理此类案件,先画一张"链条图":生产者—销售者—印制者—场地提供者,逐一标注可用的抗辩与对应的举证责任。
2. 二审补证不要重复提交同类单据,而应补"对应关系":清单对应商品、付款对应主体、时间对应进货周期。
3. 代理多方当事人时,注意利益冲突与主张的一致性。本案中生产商与销售商的主张方向不同,需分别设计。
七、FAQ:关于本案的常见问题
Q1:公证购买时只拍了商品,没拍店招和执照,还能认定销售主体吗?
A:难度会增加。本案的关键是三处对应:店招、店招电话与工商登记电话、店内营业执照。缺少这些,销售商很容易主张"货是别人放在我店里寄卖的"。
Q2:销货清单上没盖章,还有用吗?
A:有用,但需要其他证据补强。本案的清单配上微信收付款记录,并与上家的当庭认可相互印证,才形成完整链条。
Q3: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为什么还要赔1000元?
A:因为免的是赔偿责任(经济损失),不是侵权定性。销售侵权商品仍构成侵权,须停止销售,并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
Q4:上家当庭承认"是我供的货",对销售商有什么意义?
A:意义很大。它直接满足"说明提供者"这一要件,并补强了销货清单的关联性,使"货物来源"从单方陈述变为双方确认的事实。
Q5:周厚远律师在本案中的代理结果如何评价?
A:部分改判。经营部的合法来源抗辩获得支持,3万元经济损失被撤销;生产商一方的抗辩未获支持,连带赔偿42000元维持。结果与各方在侵权链条中的位置相符。
八、免责声明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整理,仅供学习、交流与案例展示使用,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结论取决于具体证据与事实,裁判结果不具有可比性与可复制性,请勿直接套用。为保护隐私,文中当事人、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信息均已作匿名化处理,商标标志本身亦不列示。具体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周厚远律师
专注领域:知识产权、商标侵权与商标行政争议、民商事争议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