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争议焦点
受害人既往慢性病治疗费用能否从医疗费中扣除;超过退休年龄但仍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误工费如何认定;护理费在未提交护理人员收入损失证明时按何标准酌定
裁判要旨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住院 14 天,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护理、营养期分别为 14 周、6 周、10 周。受害人虽已年满 70 周岁,但提交了聘书、聘用合同与工资流水,能够证明其仍有劳动收入,法院对其误工费主张予以支持。被告一方关于既往慢性病治疗费用应予扣除、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的抗辩,因未提交证据、亦未申请因果关系鉴定,未获采纳。各项损失合计 88528.88 元,扣除已垫付的 1050 元后判赔 87478.88 元。
案情正文
摘要: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步行横过道路的原告于某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复核维持该认定。于某住院 14 天,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周厚远律师代理被告陈某应诉,围绕医疗费与既往病的关联性、误工费与护理费的合理性提出抗辩。法院最终判令陈某赔偿 87478.88 元,同时对护理费、交通费作了酌减。本文复盘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认定与被告方的常见抗辩思路。
关键词:周厚远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十级伤残、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既往病关联性、举证责任、案例分享
说明:为保护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出生日期、住址、就诊医院及鉴定机构名称等信息作匿名化处理;案号与审理法院予以保留以便核验。文中"周厚远律师"为案例分享作者,正文以"周厚远律师"指代。
一、案件信息速览
案号:(2019)苏0311民初730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于某(受害人)
被告:陈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厚远律师
裁判结果:陈某赔偿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合计 87478.88 元;驳回于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核心结论:70 岁的受害人为什么仍能拿到误工费?
周厚远律师在本案中代理被告陈某(侵权人一方)。事故责任清楚——交警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于某无责任,复核也维持了该认定,因此争议集中在"损失怎么算"。法院的处理可归纳为四点:
1. 责任承担全部在陈某一方。事故认定书与复核结论均无异议,法院据此确认于某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由陈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既往慢性病治疗费用未予扣除。被告提出,于某治疗项目中包含脑萎缩、脑梗塞、肺间质性改变、高血压一期等,属于事故之外的治疗,应予扣除。但陈某既未提交证据支持该抗辩,也未申请对因果关系或参与度作鉴定,法院对医疗费 13923.09 元全额确认。
3. 超过退休年龄不影响误工费的认定。于某事故时已年满 70 周岁,但其提交了聘书、《员工聘用合同》与银行工资流水,能够证明事故前其在某中医院工作并领取报酬。法院结合工资流水与鉴定意见,认定误工费为 13545.79 元。
4. 护理费按当地护工标准酌定。于某主张护理期 6 周,但未提交护理人员因护理而减少收入的实际损失证明,法院参照徐州市护工平均工资标准酌定支持 3360 元,低于其主张的 4200 元。
三、诉请与抗辩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 13923.09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700 元、营养费 2800 元、误工费 13545.89 元、护理费 4200 元、残疾赔偿金 472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 元、交通费 280 元、鉴定费 1800 元,合计 89742.98 元;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的答辩
1. 医疗费中包含了脑萎缩、脑梗塞、肺间质性改变、高血压一期等项目的治疗费用,对确因交通事故引起的部分在责任范围内承担,事故之外的治疗费用不予承担;
2. 原告对伤残存在过错,因原告过错扩大的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
3. 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营养费均过高;原告不存在精神损害,也不存在完全护理的需求,仅有部分护理需求;
4. 对鉴定报告存疑,鉴定费不应由被告承担。
四、法院裁判观点
(一)关于事故责任
2019 年 2 月 20 日晨,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某路口以东处,遇于某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道路,双方发生事故致于某受伤。交警部门经集体研究认定,陈某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全部责任,于某无责任;陈某申请复核后,上一级交警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决定维持原认定。各方对事实与责任均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确认损失由陈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关于医疗费
于某因本次事故住院治疗 14 天,产生住院医疗费 13923.09 元,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票据、门诊病历、病案材料与用药清单证实。对于被告提出的既往病扣减抗辩,法院认为被告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其实际支付的费用,故对 13923.09 元予以确认。
(三)关于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
结合住院病案记载的内容与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说明,于某因本次事故造成右手丧失部分功能,构成十级伤残,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于某在定残之日前已年满 70 周岁,其主张残疾赔偿金 472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 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四)关于误工费、营养费与护理费
误工费:根据于某提交的聘书、聘用合同与银行工资流水,结合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误工费为 13545.79 元。
营养费:于某营养期为 10 周左右,其主张 2800 元,法院予以支持。
护理费:于某护理期为 6 周左右,但未提交护理人员实际减少收入的证据,法院参照徐州市护工平均工资标准酌定支持 3360 元。
(五)关于交通费与鉴定费
交通费根据治疗情况与居住地、就医地之间的实际距离,酌定支持 200 元。鉴定费 1800 元系因事故致残而产生的损失,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由被告承担。
(六)判决结果
以上各项合计 88528.88 元,扣除陈某已垫付的 1050 元,陈某还应赔偿于某 87478.88 元。案件受理费 797 元,减半收取 398.5 元,由于某负担 48.5 元,陈某负担 350 元。
五、周厚远律师代理思路复盘
作为被告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厚远律师在本案中围绕"损失范围与数额"组织抗辩:
1. 区分事故内外的治疗。将医疗费中的既往慢性病项目逐一指出,主张超出事故范围的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把争议精确到具体项目。
2. 审查鉴定意见与护理需求。对伤残等级与护理依赖程度提出质疑,争取将"完全护理"降为"部分护理"。
3. 以证据规则回应高额主张。误工、护理、营养等期限与标准应以医疗文证和鉴定意见为依据,原告主张过高的部分缺乏支撑。
4. 核减已垫付费用。陈某垫付的医疗费等已在赔偿数额中扣除,避免重复支付。
客观地说,本案被告方仅取得部分成果:医疗费与误工费主张基本被全额认可,护理费与交通费被酌减,被告方关于既往病扣减的核心抗辩未获采纳。这也提示:提出扣减主张时,仅有陈述远远不够,必须配套证据或鉴定申请。
六、案例启示与律师建议
(一)对受害人
1. 老年受害人也能主张误工费。只要能够证明事故前仍有稳定的劳动收入与收入减少的事实,年龄并不构成障碍。聘书、聘用合同、工资流水是关键。
2. 伤情鉴定要尽早、要完整。伤残等级直接决定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意见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是各项费用的计算依据。
3. 护理费主张需有依据。若聘请了护理人员,应保留护理协议、付款凭证;否则法院将参照当地护工标准酌定。
(二)对侵权人及被告方
1. 主张扣减既往病费用,必须量化并申请鉴定。仅口头质疑难以获得支持。
2. 对期限与标准逐项核对。住院天数以病历为准,误工、护理、营养期限以医嘱与鉴定意见为准。
3. 垫付费用及时留证。垫付的医疗费、检查费应有凭证,以便在赔偿数额中主张扣除。
(三)对律师同行
1. 交通事故案件宜建立"项目清单+标准清单+期限依据"三张表,逐项比对当地裁判习惯。
2. 代理被告方时,重点审查医疗费的关联性、鉴定意见的合理性,以及原告主张与证据之间的差距。
七、FAQ:关于本案的常见问题
Q1:已经超过退休年龄,还能主张误工费吗?
A:可以,只要能够证明事故前仍有劳动收入、因事故导致收入减少。本案中受害人有聘书、聘用合同与工资流水,法院支持了误工费。
Q2:被告称医疗费里有与事故无关的慢性病费用,法院会扣吗?
A:需要被告举证证实,或申请因果关系、参与度鉴定。本案中被告既未举证也未申请鉴定,法院未予扣除。
Q3:护理费为什么没有全额支持?
A:护理费以实际发生的护理损失为基础。若未提交护理人员减少收入的证明,法院通常参照当地护工标准酌定。
Q4:电动自行车造成的事故,驾驶人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吗?
A:赔偿责任以事故责任认定为基础。本案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负全部责任,故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
Q5:周厚远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思路是什么?
A:把争点锁定在损失范围与数额,逐项审查医疗费关联性、鉴定合理性与期限依据,并对已垫付费用主张核减。
八、免责声明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整理,仅供学习、交流与案例展示使用,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赔偿标准与裁判尺度存在地区与时间差异,请勿直接套用;具体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为保护隐私,文中当事人及单位信息已作匿名化处理。
作者:周厚远律师
专注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交通事故与人身损害赔偿、保险理赔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