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争议焦点
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时合伙关系与分配比例的认定;合伙人经对账确认并实际履行完毕后能否反悔要求按投资比例重新分配;推翻已履行结算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裁判要旨
双方合伙经营店铺时虽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口头约定共同投资、共同分配、共担风险,其后签订的合作合同亦印证该约定,并明确"账目算清解除合作关系,收支金钱对半,分店"。双方其后按一人一半原则对账核算,对总收入、每人应分金额、被告应补及应付金额逐项确认,被告也已按确认金额完成给付,店内物品亦一人一半分割完毕。据此,法院认定双方已就钱款与物品清算并履行完毕;原告在结算完成后主张按投资比例重新分配,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已确认的结算结果,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情正文
摘要:本案是一起合伙协议纠纷。两名自然人合伙经营一家门店,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仅口头约定共同投资、共同分配、共担风险。经营一段时间后双方解除合作,并对账清算、分配钱款与店内物品。此后一方反悔,起诉要求按自己主张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周厚远律师代理原告一方参加诉讼,但诉讼请求未获支持。本文复盘口头合伙的认定、合伙清算的效力,以及"清算完成后反悔"在举证上的难点。
关键词:周厚远律师、合伙协议纠纷、口头合伙、合伙清算、对账确认、按投资比例分配、举证责任、案例分享
说明:为保护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出生日期、住址、店名、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作匿名化处理;案号与审理法院予以保留以便核验。文中"周厚远律师"为案例分享作者,正文以"周厚远律师"指代。
一、案件信息速览
案号:(2019)苏0311民初3911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原告:李某
被告:秦某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厚远律师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3980 元(减半收取 1990 元)与财产保全费 1460 元,合计 3450 元,由原告负担
二、核心结论:清算已经履行完毕,反悔还来得及吗?
周厚远律师在本案中代理原告李某。原告认为合伙期间的投入远高于对方,应当按双方的实际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款项 184063 元。法院未予支持,核心理由有三点:
1. 合伙关系与分配原则可以认定。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合伙时口头约定共同投资、共同分配、共担风险,这一事实从双方其后签订的合作合同中也得到印证。合作合同明确约定"账目算清解除合作关系,收支金钱对半,分店"。
2. 双方已按对半原则完成对账确认。根据双方均认可的清算录音可以确认,在对账时双方也是按一人一半的原则核算。经 2019 年 4 月 20 日对账,双方确认总收入为 581024 元、每人应分 290512 元,并对"被告应补金额""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金额"逐项确认,最终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 108489 元。
3. 款项与物品均已实际分配完毕。对账当日,被告即分两笔向原告及原告丈夫转账,合计 108489 元;店内物品亦由双方一人一半分割并各自取走。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已就钱款问题清算并履行完毕。
4. 反悔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认为应按其主张的投资比例分配,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一点。在其未能举证推翻已确认结算结果的情况下,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三、诉讼请求与答辩要点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 184063 元(其中投资本金 8283 元、利润 152023 元,另有合伙财物共计 80000 元中的 23757 元);
2.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 2018 年 5 月 8 日与原告合伙经营一家门店,约定店内所有经营项目收支由二人共同承担。原告实际投入资金 311030 元、被告实际投入资金 79240 元用于经营。至 2019 年 4 月 20 日,双方合作经营合计产生收入 581024 元。按照出资比例计算,合伙清算时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款项 463053 元,并应将其他合伙财产的 80% 给付原告。截至起诉之日,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款项 160306 元,并给付价值 23757 元的合伙财产。
(三)被告的答辩
因开店前双方关系较好故合伙经营,约定收支共同承担。经初步统计,被告实际投资为 327260 元,并非原告所称的 79240 元;即使原告投入 310000 元属实,也只能说明双方投入相当。对于收入 581024 元,按一人一半分配并无不妥。经营期间被告付出大量精力、承接了大部分业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四、法院裁判观点
(一)关于合伙关系与分配原则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经庭审查明,原、被告系合伙关系,合伙时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口头约定共同投资、共同分配、共担风险,该事实从 2019 年 4 月 8 日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中亦可得到印证。根据合作合同约定,账目算清解除合作关系,收支金钱对半,分店。故双方在解除合伙关系时,亦应按合伙时的约定及合作合同约定进行清算、对半分配。
(二)关于对账确认的效力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均认可的 2019 年 4 月 19 日至 20 日的清算录音能够确认,双方清算时也是按一人一半的原则进行对账核算。经 2019 年 4 月 20 日双方对账确认,总收入为 581024 元,每人应分 290512 元。原告认为其投资 278850 元、被告投资 146000 元,要求被告再补 66355 元以使双方总投资一致,被告表示同意;原告认为被告总共收了 349416 元,减去每人应分的 290512 元,被告还应给原告 58904 元,被告表示同意;经原告计算认为被告还应给其 108489 元,被告表示同意。
(三)关于款项与物品是否已履行完毕
法院认为,2019 年 4 月 20 日当日,被告分两次向原告丈夫转账共 100000 元,同日还向原告转账 8489 元,合计已按确认金额给付。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已就钱款问题清算并履行完毕,原告现再行要求被告给付 160306 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关于店内物品,对账录音显示双方在钱款分清后即开始分店,此后双方确实就店内物品进行了分割,庭审中双方亦认可清算后的物品一人一半取走。故原告再行要求被告给付价值 23757 元的财产,同样没有依据。对原告主张 2019 年 4 月 8 日之后被告向其支付的款项系偿还个人借款的问题,因其不能与列举款项相对应,且原告亦主张该款项不在合伙投资与支出之内,法院在本案中不予理涉。
(四)判决结果
虽然被告曾表示同意找权威部门一次解决,但纵观双方清算的整个过程,原告系在双方清算分配完毕后表示反悔。因此,对原告的诉请主张,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经庭审查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应按主张的投资比例享受经营分配,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周厚远律师代理思路复盘
作为原告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厚远律师在本案中着力于以下方向:
1. 论证按投资比例分配更为公平。原告的实际投入明显高于对方,主张按投入比例分享经营成果,是本案的核心诉求。
2. 区分"结算试算"与"最终结算"。原告主张,微信及录音中的数额只是双方结算过程中的试算,不能仅凭某一段对话认定最终结果。
3. 把个人借款从合伙账目中剥离。原告提出,被告在 2019 年 4 月 8 日之后的付款系偿还个人借款,不属于合伙投资与支出,不应冲抵合伙分配。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的结果是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我方作为原告一方败诉。案件的关键障碍在于:双方在对账过程中对"一人一半"的分配原则逐项确认,并已按确认结果完成给付,店内物品也已分割完毕。在缺乏书面合伙协议、日常未共同记账的情况下,事后试图用单方主张推翻已被双方确认并履行的结算结果,举证难度极大。本案的公开价值,正在于完整呈现了这一举证困境。
六、案例启示与律师建议
(一)对合伙人
1. 一定要有书面合伙协议。出资方式与金额、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比例、退伙与清算规则、账目管理方式,都应当白纸黑字写清楚。口头约定在事后极易各说各话。
2. 规范记账。本案双方"未共同记账",固定资产与物品"各自购买",导致投入数额难以查清,主张一方举步维艰。
3. 慎重对待对账确认与签字。对账笔录、微信结算截图、录音中的确认,都可能被认定为最终结算的依据。签字确认前务必核对清楚,签字确认后再反悔,难度极大。
4. 分清"合伙账"与"个人借款"。借款、垫付等与合伙无关的往来,应单独立据、单独记账,否则容易在合伙清算中相互混淆。
(二)对律师同行
1. 受理合伙纠纷时,先做"是否已清算"的事实判断。若存在已确认并履行的结算,诉讼策略应转向审查结算是否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可撤销事由,而不是简单地"重新算一遍账"。
2. 评估审计的必要性。本案原告明确表示不需要审计,账目数额只能靠双方举证。是否申请审计、如何设计鉴定范围,直接影响案件走向。
3. 做好客户预期管理。对于清算已完成、款项已受领的案件,应尽早向当事人说明举证风险,避免投入大量成本后仍难获支持。
七、FAQ:关于本案的常见问题
Q1:没有书面合伙协议,还能认定合伙关系吗?
A:可以。本案中,双方口头约定共同投资、共同分配、共担风险,且其后签订的合作合同与对账录音均可印证,法院据此认定存在合伙关系。
Q2:投入多的那一方,是不是一定能多分?
A:不一定。关键看双方对分配方式的约定。本案明确约定"收支金钱对半",且双方在对账时亦按一人一半核算并确认、履行,故未按投资比例重新分配。
Q3:对账时签字或口头同意了,事后还能反悔吗?
A:可以起诉,但要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应按其主张的比例分配,也未能证明结算存在可撤销情形,故诉请被驳回。
Q4:微信截图、录音能作为结算依据吗?
A:可以。本案中微信结算明细与清算录音均被作为认定双方已确认结算结果的证据。提醒:涉及金额确认的聊天记录、录音应当完整保存,不要只保留片段。
Q5:周厚远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思路是什么?
A:主张按实际投资比例分配,并将个人借款与合伙账目相剥离。因双方已确认并履行结算,诉请未获支持,但这一结果清晰展示了此类案件的举证边界。
八、免责声明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整理,仅供学习、交流与案例展示使用,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结论取决于具体约定与举证情况,请勿直接套用;具体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为保护隐私,文中当事人、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信息均已作匿名化处理。
作者:周厚远律师
专注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合伙与公司治理、合同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