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判决结果:部分支持(判令开发商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支付损失 623.70 元;未按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持原告主张的五万元损失)

争议焦点

以工程款抵房款情形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并生效;出卖人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是否以"直接付款"为前提;约定违约金是否过低及其举证责任;案外工程款结算争议能否对抗买受人的办证请求

裁判要旨

购房款通过工程款抵偿的方式支付,开发商已实际取得对价并开具以买受人名义的预收购房款发票,视为买受人已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买受人与案外第三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争议应另行解决,不影响其向开发商主张办证。开发商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协助办理所有权登记,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合同已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买受人未举证证明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故按已付房价款的 0.1% 计算损失 623.70 元,对其按银行贷款利率标准主张的损失不予支持。

案情正文

摘要:本案是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买受人的房款并非直接现金支付,而是通过其与案外第三人之间的工程款抵偿完成。房屋交付后,开发商迟迟不配合办理产权登记,买受人起诉要求协助办证并赔偿损失。周厚远律师代理原告(买受人)参加诉讼。法院判决开发商限期协助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支付损失 623.70 元;同时明确买受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工程款争议另行解决。本文复盘"以房抵债"型购房中办证义务的认定,以及约定违约金对损失主张的限制。

关键词:周厚远律师、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以房抵债、工程款抵房款、协助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损失赔偿、合同相对性、案例分享

说明:为保护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出生日期、住址、具体房屋坐落、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作匿名化处理;案号与审理法院予以保留以便核验。文中"周厚远律师"为案例分享作者,正文以"周厚远律师"指代。

一、案件信息速览

案号:(2019)苏0303民初2595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何某(买受人)

被告:徐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商)

第三人:张某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厚远律师

裁判结果:一、开发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二、开发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损失 623.70 元;案件受理费 1150 元,原告负担 300 元、被告负担 850 元

二、核心结论:房款是"抵"来的,办证义务能不能免?

周厚远律师在本案中代理原告何某(买受人一方)。案件的难点在于:这套房子不是用现金买的,而是用案外第三人欠原告的工程款"抵"来的。开发商据此抗辩称,原告并非直接向自己购房,自己没有协助办证的义务。法院没有采纳这一抗辩,理由可以归纳为四点:

1. 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已成立并生效。开发商根据第三人的要求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开具了以原告名义为购房人的预收购房款发票。合同主体清楚、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2. 工程款抵房款已经实际完成。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工程款抵房款行为已实际履行完毕,开发商通过工程款的抵偿已实际获取购房对价。至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工程款是否已结算、有无争议,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解决,不影响原告向开发商主张办证。

3. 开具发票视为买受人已履行付款义务。开发商开具以原告名义的预收购房款发票,这一行为被法院视为原告已履行支付购房款的义务。付款义务既已履行,开发商就应当按约协助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

4. 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合同已明确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按已付房价款的 0.1% 计算),原告未举证证明约定违约金低于其实际损失,故法院按合同约定计算损失为 623.70 元,对原告按银行贷款利率标准主张的五万元损失未予支持。

三、诉讼请求与答辩要点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证书;

2. 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产权登记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以 623700 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计收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产权证书办理完成之日止),暂计算 5 万元;

3.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房屋一套,合同总价款 623700 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开具了发票,房屋也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预登记。该房屋于 2017 年 1 月 11 日交付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时原告发票丟失,于 2017 年 9 月 1 日登报公告发票丢失。此后原告多次请求被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被告至今未予办理,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害。

(三)被告的答辩

1. 原告诉状所述事实与真实情况有较大差异,原告取得涉案房屋是基于第三方工程款抵偿取得,并非直接向被告购买;根据被告与第三方以房抵债的协议约定,被告将已抵偿给第三方名下的商品房按第三方要求签署给实际购买者;

2. 原告诉请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已完成了案涉小区所有商品房产权备案登记资料的交付,合法的业主均能依法取得产权登记证明,无需被告再提供协助;按合同约定,被告也没有义务直接协助客户办理产权登记证书;

3. 被告在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不存在违约事实,反而有证据证明原告存在重大违约行为,被告保留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权利。

(四)第三人的意见

第三人称,其通过承建工程款为原告抵了涉案房屋一套,办理好抵款手续及签订合同后,原告把合同自行保管、发票交由第三人保管;原告施工的水电工程尚未结算且仍在质保期内,故约定结算完成后再交发票。第三人表示发票并未丢失,与开发商的办证无关。

四、法院裁判观点

(一)关于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法院认为,虽然原告与第三人就双方之间的工程款尚未结算或存在争议,但在第三人指示开发商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原告开具购房发票后,原告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已成立并生效。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以工程款抵房款行为已实际完成,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关于工程款债权债务关系应另行解决。

(二)关于开发商的办证义务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且购房款通过工程款的抵偿,开发商已经实际获取;开发商开具以原告名义的预收购房款发票,视为原告已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产所有权登记手续的义务。

(三)关于违约责任与损失数额

法院认为,开发商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产的所有权登记手续,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原告亦未举证证明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因被告违约造成的损失,故对原告主张的损失计算不予支持,法院支持参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原告的损失,计算为 623.70 元。

(四)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开发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二、开发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损失 623.70 元。案件受理费 1150 元,由原告负担 300 元、被告负担 850 元。

五、周厚远律师代理思路复盘

作为原告(买受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厚远律师在本案中重点处理了以下问题:

1. 打通"抵房款"与"已付款"之间的证明链条。以工程款抵房款的交易结构容易被打上"未实际付款"的标签。本案抓住的关键事实是:开发商已实际取得工程款抵偿的对价,并以原告名义开具了预收购房款发票。发票与合同相互印证,付款义务的履行便有了落脚点。

2. 把案外争议与本案请求切开。开发商与第三人均以"工程款尚未结算"为由推延办证。代理意见的着力点在于:买受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开发商拒绝向合同相对人履行办证义务的理由。

3. 对损失主张保持务实预期。原告主张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损失,但合同已明确约定违约金标准。在无证据证明约定违约金明显低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法院会优先适用约定标准。这一点在起诉时就应作好预期管理,避免因虚高主张影响整体可信度。

客观地说,本案属于部分支持:办证请求获得支持,但损失赔偿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计算为 623.70 元,与原告主张的 5 万元差距较大。这提示:违约金条款既是保护,也是限制。

六、案例启示与律师建议

(一)对购房人(尤其是以房抵债型购房)

1. 把付款证据留存完整。《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抵款手续、预登记材料,是证明"已付款"的核心文件,一旦遗失要及时补办并留痕。

2. 发票不要长期交他人保管。本案发票由第三人保管,直接引发了"是否丢失"的争议,也增加了办理登记的周折。

3. 及时主张权利。合同约定了办证期限(本案为交付之日起 360 日内)的,逾期未办即应书面催告,并注意诉讼时效。

(二)对开发商

1. 以房抵债型交易也要按约履行。对已经签约、开票的房源,应及时协助买受人办理权属登记,不能以内部工程款结算为由推延。

2. 关注违约金条款的后果。约定违约金标准一旦被援引,当事人再想按实际损失主张更高赔偿,需要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三)对律师同行

1. 以房抵债案件要区分两组法律关系:买受人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买受人与抵债方之间的基础债权关系,切忌相互混淆。

2. 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关系是高频考点。主张按实际损失赔偿的,应尽早固定损失证据并评估"约定违约金是否过低"。

七、FAQ:关于本案的常见问题

Q1:房子是用工程款抵来的,开发商说我不是直接购房人,该怎么办?

A:只要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开具了以买受人名义的购房发票,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即成立并生效。买受人与抵债方之间的工程款争议另行解决,不影响向开发商主张办证。

Q2:开发商不配合办证,能主张多少违约金?

A:先看合同约定。本案合同约定按已付房价款的 0.1% 支付违约金,法院据此计算为 623.70 元。若认为约定违约金过低,需要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否则难以获得更高支持。

Q3:发票丢了会影响办证吗?

A:本案中发票是否丢失本身存在争议。提醒购房人妥善保管购房发票,确需补办的,应按开发商与登记部门的要求办理并保留书面凭证。

Q4:周厚远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思路是什么?

A:以"开发商已实际取得对价+已开具购房发票"证明付款义务已履行,并将案外工程款结算争议与本案办证请求切割开来,从而推动办证请求获得支持。

八、免责声明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整理,仅供学习、交流与案例展示使用,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结论取决于合同约定与具体证据,请勿直接套用;具体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为保护隐私,文中当事人、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信息均已作匿名化处理。

作者:周厚远律师

专注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