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争议焦点
邻居修建的墙体是否对通行构成实质妨害;行政机关已认定的违章建筑能否通过民事诉讼判决拆除;司法权与行政权对违建处理的边界如何划分
裁判要旨
相邻一方的通行主张能否成立,落脚点是"妨害是否实质存在"。涉案道路客观上仍能正常通行车辆,褚某未能举证证明墙体的存在使其通行受到实质妨害。同时,该墙体虽被镇政府认定为违章建筑并已下达拆除通知,但违章建筑是否拆除、何时拆除属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司法权不宜在民事案件中介入。加之双方均在门前空地上私自搭建建筑物且均被认定为违建,纠纷起因于双方未完善审批手续的私自搭建行为,应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据此,两审均未支持褚某要求拆除墙体的诉请。
案情正文
摘要: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斜对门邻居之间的排除妨害纠纷。褚某认为邻居杨某在自家门前修建的"风水墙"挤占了出行道路、妨害其车辆通行,起诉要求拆除。该墙体已被当地镇政府认定为违章建筑并下达过拆除通知,但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褚某的诉请。周厚远律师代理被告杨某一方,两审均获支持。本文复盘相邻通行纠纷中"妨害是否实质存在"的判断标准、举证责任分配,以及"违建该不该拆"为何是行政机关而非民事法院回答的问题。
关键词:周厚远律师、排除妨害纠纷、相邻关系、通行妨害、违章建筑、司法权与行政权、举证责任、案例分享
说明:为保护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出生日期、住址、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作匿名化处理;案号与审理法院予以保留以便核验。文中"周厚远律师"为案例分享作者,正文以"周厚远律师"指代。
一、案件信息速览
案号:(2020)苏03民终4368号(一审: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2民初267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褚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
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厚远律师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80 元由上诉人褚某负担
二、核心结论:为什么"违建"认定在手,法院仍不判拆?
周厚远律师在本案中代理被上诉人杨某(一审被告一方)。褚某的诉讼请求很明确:邻居杨某修建的墙体是违章建筑,请求判令拆除。表面看,这一主张有行政认定作为支撑——当地镇政府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明确载明该墙体系违法建筑,规划部门也已下达违建拆除通知书。但两审法院均未支持,核心理由有三点:
1. 民事案件看的是"妨害",不是"违建"。排除妨害之诉审查的是相邻权利人之间的通行、采光、排水等权益是否受到实际侵害。法院查明,涉案道路客观上仍能正常通行车辆,褚某未能证明墙体的存在使其通行受到实质妨害。既然没有"妨害",也就没有"排除妨害"的对象。
2. 违建该不该拆,属行政权范畴。行政机关虽已认定该墙体为违章建筑,但是否拆除、何时拆除、由谁拆除,属于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职权范围,司法权无权在民事案件中代为决定。民事判决不能替代行政强制程序。
3. 纠纷起因是双方共同的违规搭建。法院查明,双方均在自己家门前空地上私自修建了建筑物,且均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之所以产生本案纠纷,根源在于双方在未完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搭建,客观上逃避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对这一类违法违规行为,应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而不是通过民事诉讼"以拆制拆"。
三、上诉请求与答辩要点
(一)褚某的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杨某负担。
(二)褚某的上诉理由
1. 杨某在距离自家门口十余米处私自修建十余米长的墙体,原本较宽的道路现在仅剩不足 2.7 米,其门前道路无法正常行驶车辆;
2. 因褚某家正门前地势低洼,车辆出门需要左转,道路变窄后出行极为不便,也给过往车辆带来不便,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3. 2.7 米虽可南北通行,但车辆无法从道路上拐进家门,构成实质妨害与危险;
4. 涉案墙体已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依法应当拆除。
(三)杨某的答辩(周厚远律师代理意见要点)
1. 涉案道路本身宽度有限,通行空间并未因墙体而丧失,车辆仍能在道路上正常通行;
2. 褚某车辆无法驶入自家庭院,与其大门本身狭窄、门前地势及花台设置等因素有关,与杨某所建墙体没有因果关系;
3. 墙体是否拆除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不应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4.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法院裁判观点
二审围绕褚某的上诉主张,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展开审查。
(一)关于妨害是否成立。二审中,褚某提交光盘一份、照片打印件十张,主张墙体水平线距其家门口很近,车辆无法从家中直接拐上道路、也无法从道路直接拐进家中。杨某则提交照片四张、视频两份,证明车辆能够在涉案道路上正常通行,墙体并不构成妨害,涉案道路本来就只有 2.7 米左右宽,褚某车辆不能进入自家庭院是因为道路及自家大门狭窄。经质证,双方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均未提出根本性异议,但对证明目的各持己见。法院并未采信"墙体导致无法通行"的结论。
(二)关于违建的定性。法院查明,镇政府已于 2020 年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定涉案墙体系违法建筑,规划部门此前已下达违建拆除通知书,2020 年 3 月又以张贴方式送达了责令拆除通知书。
(三)关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边界。二审认为,能够看出双方均在门前空地上修建了建筑物,且均已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产生本案纠纷的原因是双方在未履行完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搭建建筑物,该违规搭建行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相关权证,客观上逃避了行政主管部门对搭建房屋行为的监管,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应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判决结果。一审综合考虑上述情形以及涉案道路的客观实际,未支持褚某的诉请,并无不当。褚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周厚远律师代理思路复盘
作为被上诉人杨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厚远律师在本案中围绕"没有实质妨害"这一核心,从三个层面组织答辩:
1. 先把"妨害"这一构成要件拉回审查中心。"排除妨害"请求的成立前提,是权利人的通行等相邻权益确实受到侵害。对方把全部论证都建立在"墙体是违建"上,而违建认定并不能自动推出民事妨害成立。把争点从"是不是违建"拉回"有没有妨害",是本案答辩的第一步。
2. 用影像证据还原通行现状。提交照片与视频,直观呈现车辆在涉案道路上正常通行的状态,并以道路本身宽度有限、对方大门狭窄与门前地势等客观因素,切断"墙体—无法出入"之间的因果链条。
3. 明确司法权不宜介入行政职权事项。指出违建的拆除属于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处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已在推进,民事判决不宜、也无权代为决定,从程序层面阻断对方"以民事判决实现拆除"的路径。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并非不存在争议空间:对方主张的墙体位置距离与政府认定数据并不一致,双方证据也各有侧重。最终法院采纳了"妨害不成立+违建由行政机关处理"的双重理由,被上诉人一方的答辩意见获得支持。
六、案例启示与律师建议
(一)对相邻纠纷中的当事人
1. 相邻纠纷的胜负手是"证据"而不是"道理"。主张通行受阻的,应当用能够客观反映道路宽度、车辆通行条件、绕行距离的证据说话,仅凭主观感受和局部照片,往往难以支撑"实质妨害"的结论。
2. 分清"违建"与"妨害"两条线。对方建筑即便被认定为违章,也不等于民事法院会判决拆除。违建的认定与拆除,主要走行政投诉、举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路径。
3. 先审视自己有无违规。本案中双方均有私自搭建行为,这直接影响了法院对纠纷起因的判断。自身存在违规搭建的,主张拆除对方建筑的说服力会明显减弱。
(二)对律师同行
1. 案由决定审查要件。排除妨害之诉落脚在"妨害",不要把过多笔墨放在行政违建的定性上,否则容易答非所问。
2. 预留"程序性抗辩"。对于违建类相邻纠纷,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边界是可以独立成立的抗辩理由,应当作为答辩的第二道防线。
3. 善用可视化证据。现场照片、视频、测量数据等比文字描述更能还原通行状态,必要时可申请现场勘验。
(三)律师建议
遇到邻居违建影响出行的情况,较为稳妥的路径是:向属地镇政府、城管或自然资源部门投诉举报,推动行政机关下达并执行拆除;同时注意保存现场影像、测量记录与沟通凭证。只有在能够证明民事权益受到实质侵害时,再考虑以排除妨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七、FAQ:关于本案的常见问题
Q1:对方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我起诉要求拆除,法院一定会支持吗?
A:不一定。民事案件的审查重点是相邻权益是否受到实质妨害,而不是建筑是否违章。即便行政机关已认定违建,是否拆除仍属行政职权范围。本案两审均未支持拆除请求。
Q2:道路只有 2.7 米宽,车辆无法拐进院子,算不算妨害?
A:要看妨害与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本案中法院查明道路客观上仍能通行车辆,车辆不能进入庭院还与大门宽度、门前地势等因素有关,故未认定墙体构成实质妨害。
Q3:那违建到底谁来拆?
A: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本案中,当地规划部门已下达违建拆除通知书,镇政府亦以张贴方式送达责令拆除通知书。当事人可以继续通过行政渠道推动执行。
Q4:周厚远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思路是什么?
A:抓住"妨害是否实质存在"这一构成要件,用影像证据还原通行现状、切断因果链条,并指出违建拆除属行政权范畴,从实体与程序两个层面否定对方的诉请。
八、免责声明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整理,仅供学习、交流与案例展示使用,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相邻纠纷的结论高度依赖现场情况与证据,请勿直接套用;具体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为保护隐私,文中当事人、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信息均已作匿名化处理。
作者:周厚远律师
专注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物权与相邻关系纠纷、企业法律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