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专题法官讲坛,围绕鼓励支持退休法官参与案件调解提出三项要求:加大力度吸纳其担任特邀调解员、在矛盾调解与涉诉信访化解中发挥专长、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履职保障。
正文
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以“汇聚银发法官力量 助力做实定分止争”为主题的法官讲坛,围绕鼓励支持退休法官参与案件调解、充实基层解纷力量作出部署,并提出三方面要求。
从制度依据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支持退休法官参与案件调解等工作;有关部门就加强和规范聘请退休法官从事调解工作作出具体安排。此次讲坛的用意,是把中央部署落到具体机制上。
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特邀调解员、地方法院返聘的退休法官以及调解组织代表结合各自经历交流履职体会:有的从“后端”看“前端”,梳理涉诉信访中的共性问题和典型案例,推动源头解纷;有的边办案边总结,承担起对年轻法官的传帮带;也有的介绍,数年之间调成三千余件案件,数十年审判实践沉淀下来的阅历是最大底气。法院政治部负责人则介绍了全国法院发挥退休法官作用的整体情况与准入把关、岗位匹配等做法。
三项要求指向三个环节。一是“吸纳”:实践中各地落实力度并不均衡,要按照聘请退休法官从事调解工作的具体安排,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聘请退休法官担任特邀调解员。二是“发挥”:退休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较强,应在矛盾纠纷调解、疑难案件处理、涉诉信访化解中发挥作用,并把各地经验总结出来相互借鉴。三是“保障”:会同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争取支持,合理安排工作、保障必要工作条件,同时以党建为抓手做实严管厚爱。
从实务角度看,退休法官参与调解的价值在于“事实梳理加法律预判”:当事人往往各说各话,有审判经验的人能在诉前把争点收窄、把预期拉回合理区间,调解成功的可能性随之提高。对当事人而言,经特邀调解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这比走完一审二审再申请执行要快得多。
需要注意的是,调解有边界。涉及身份关系确认、婚姻无效、行政处罚等不宜调解的事项,仍应通过裁判明确规则;退休法官参与调解也应做好回避与利益冲突管理,原任职法院辖区的案件尤须规范。对代理律师来说,了解法院的特邀调解名册与委派流程,评估调解与诉讼的成本收益,往往比一味推进诉讼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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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查看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