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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开发区法院审结一起委托合同纠纷: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将原定投资款改投虚拟货币并造成亏损,还以行情下跌为由拒绝退款。法院认定其构成根本违约,判决返还投资款及自愿承担的手续费共199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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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江苏法院网消息,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变更投资标的,将款项转投虚拟货币,法院认定其构成根本违约,判决返还投资款及相应手续费。

一、案情概要。委托人经受托人推荐,拟投资某医美项目,并通过微信分多笔向受托人转账合计19000元。其中一笔9000元系按受托人指示通过特定渠道套现取得,由此产生手续费999元,受托人承诺由其承担。双方未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仅以微信沟通方式确立了代为投资该项目的合意。

二、争议起因。此后受托人告知委托人,原定项目不再推进,并已在未事先征得同意的情况下,将案涉款项转投购买虚拟货币。委托人当即表示反对,明确拒绝追认该投资行为,要求退还全部款项。受托人以该虚拟货币行情下跌、资金被套牢为由拒绝退款,且在后续交涉中始终未能提供购买虚拟货币的交易凭证。协商无果后,委托人诉至法院,请求返还投资款及维权费用。

三、裁判要点。受托人辩称,双方起初确实商议投资医美项目,后因虚拟货币市场热度高才转投,亏损系市场客观行情所致,自己不应承担退款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委托人已交付钱款,双方亦通过微信就投资事宜达成合意,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本案约定的投资标的为特定项目,受托人负有恪守指示、审慎忠实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其未经同意擅自变更投资标的,将款项投入双方从未约定的领域,在委托人明确反对且不予追认的情况下拒不返还,严重违背受托人忠实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擅自改投产生的风险与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四、处理结果与提示。法院判决受托人全额返还投资款19000元,并支付其自愿承诺承担的999元手续费,合计19999元;对委托人主张的律师费,因双方事先无约定且缺乏法定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法官提醒,委托他人投资应尽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委托事务范围,留存聊天、转账等记录;受托人应恪守履职边界,确需变更指示的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同时,面对他人推介的高回报项目或陌生投资领域,应提高警惕、谨慎参与。

来源:江苏法院网。本文为案例要点概述,具体表述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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